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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民政局文件
平民〔2012〕39号
关于准予平湖市“先锋工程”
建设示范村党建工作研究会注销登记的批复
平湖市“先锋工程”建设示范村党建工作研究会:
你会《关于要求注销平湖市“先锋工程”建设示范村党建工作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准予平湖市“先锋工程”建设示范村党建工作研究会注销登记。你会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平湖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尽快做好善后事宜。
平湖市民政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社团 注销 批复
抄报:金玉珍副市长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组
织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局(物价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平湖支行
平湖市民政局 2012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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