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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 |
文件 |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平湖市财政局 |
平人社〔2012〕42号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简退职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独山港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平湖市委组织部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
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调整为1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3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17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提高到645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各单位要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目前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防止重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现象发生。
三、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9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55元调整为12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10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5元调整为9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4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585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7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1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8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补助 通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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