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职能科、站:
为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健全责任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决定制订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现将《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附件: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
为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健全责任机制,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及《嘉兴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嘉政办发〔2006〕4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总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部署,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打击违禁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负责初级农产品产地环境和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管理,开展并指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水产品养殖基地建设,组织原产地地理保护、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六)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根据规定与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通报信息。
(七)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部署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局各相关单位职责
局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科教科、法制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植保土肥站、种子管理站、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林业工作站等职能科站应当在各自的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种植业产品生产环节监管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测;负责做好全市各基层农药残留检测室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检测检验技术等咨询服务;协助有关职能科站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科教科:负责组织开展“三品”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科技人员、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及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育;组织实施科技下乡等宣传工作;协助配合关于“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
(三)法制科:负责组织《农产品安全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负责涉及农产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督查工作。
(四)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农资质量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农药、种子、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工作。
(五)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渔业行政专项执法工作,负责渔业养殖用药、饲料等投入品和“三项记录”制度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全市初级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和水产品质量的抽检工作。
(六)畜牧兽医局:负责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等执法工作;负责做好全市饲料、兽药、种畜禽的日常管理,抓好动物产品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
(七)植保土肥站:负责做好全市农作物病虫草的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治;负责做好全市植物检疫工作;负责开展植保土肥技术的培训、咨询和指导。
(八)种子管理站:负责确保粮油良种供应安全;协助相关科站开展种子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九)经作站:负责指导并管理全市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生产;负责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和技术指导。
(十)林业站:负责全市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配合相关科站做好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和野生动物养殖环节饲料专项检查。
(十一)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的业务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工作通报制度。局各单位之间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相互沟通和衔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牵头协调单位在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质量安全监测、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工作中,如发现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他各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应及时通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牵头协调单位。
(二)执法联动制度。局各单位在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时,要按照检打联动的原则,实行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联动。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对有关农业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罚。
(三)责任追究制度。局长是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农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分管局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实行定人、定职、定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各相关职能科、站要落实监管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该科、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直接负责人,要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各有关岗位人员是该岗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等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由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