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湖市民政局文件
平民〔2012〕42号
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和《平湖市民政局、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平民[2011]81号)中有关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9002元为基数,决定从2012年5月起,将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665元。
平湖市民政局 平湖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 日
主题词:调整 孤儿基本生活费 标准 通知
抄报:市委办、市府办,嘉兴市民政局
抄送: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民政)、财政所,市财政局
平湖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5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