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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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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文件

平湖市人民政府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农办〔201216    

 

 

 


关于印发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末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站、局属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末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办、农经局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量化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激发履职??治懒力度,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激发创先争优热情,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效能,根据《平湖市一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处理办法(试行)》(平委办〔201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办、农经局全体乡科级领导职务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末位,是指在年度量化考核中得分处于最后若干名次的人员。对考核排名处于末位,平时工作表现差,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干部职工实施年度考核末位告诫,对其进行教育警示、扣发奖金,督促限期改正。对在告诫期内态度不端正、工作无明显改进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降级降职直至辞退(解聘)或者开除处理。

第四条 考核末位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五条 建立平湖市农办、农经局考核末位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组长:周玉根,副组长:张云华、童江坤、姚真言、俞卫平、王建良、陈云华、方丽娟;组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科教科、监察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末位告诫对象的确定:

按《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工作人员年度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分别按照不低于参加年度考核人数2%的比例确定考核末位人员。末位人员确定后,调查分析考核排名末位的主客观因素,并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平湖市一般公务员考核末位呈报表》(附件1)、《平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附件2)和《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审批表》(附件3),一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编外工作人员末位告诫对象的建议名单由局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凡具有直接确定为末位告诫对象情形或因个人主观原因考核排名末位的,列为考核末位告诫对象建议名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确定为末位告诫对象: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个人主观原因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或者为赌博、色情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个人品德不端,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公职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差,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投诉并查实2次及以上的;市级效能督查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1次及??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

(八)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或擅离岗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上班时间迟到、早退多次的;无正当理由缺勤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十二)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抽调参加全局或全市中心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

(十三)不服从领导管理,同事关系紧张,影响团结和工作,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利用职权或在工作时间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十五)本人家庭有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处后,责令整改但未整改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安排的各类培训,或者参加各类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十七)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各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票数合计达30%以上的;

(十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或上年度被确定为末位告诫对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十九)其他应确定为末位告诫对象的情形。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不满三年的、新招收编外工作人员,除有上述直接确定为末位告诫对象的情形外,一般不作为考核末位人员处理。

第九条 对考核末位人员,由科站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帮助教育,引导其消除顾虑,正确看待,树立信心,并结合单位实际安排其参加学习培训,帮助提高能力和素质;对考核末位告诫对象,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帮助认识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明努力的方向,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第十条 对考核末位告诫对象,实行3个月的告诫期,一般公务员由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末位告诫通知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下发《末位告诫通知书》,编外工作人员由局领导小组下发《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告诫通知书》(附件4)。告诫期内,一般公务员按月扣发岗位责任制考核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月扣发岗位津贴,编外工作人员按月扣发300元工资。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就高就严扣发。

第十一条 末位告诫对象,经学习教育培训考试合格,递交《告诫期考核鉴定表》(附件5、附件6),由所在科站根据被告诫对象告诫期内的现实表现,提出解除或延长告诫的建议。一般公务员经局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局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人力社保局备案;编外工作人员由局领导小组审定,交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习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在告诫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延长告诫期3个月,延长告诫期后仍无改进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上年度被列为考核末位告诫对象的,本年度无明显改正仍被列为考核末位告诫对象的:一般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调整工作岗位,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无等级可降的,降低一级薪级工资;编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一般公务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予以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 局纪检组和监察室要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各科站在年度考核中出现岗位目标责任制不落实、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情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科站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平湖市一般公务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2.平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3.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审批表

4.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告诫通知书

5.告诫期考察鉴定表

6.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告诫期考察鉴定表

 

 

 


附表1

平湖市一般公务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考核排名情况

本单位参加考核  人,平均考核  分

本人考核得  分,考核排名第  位

有无直接确定告诫对象情形

1.有( ),具有《办法》第七条第  项情形

2.无( )

考核排名末位的主客观因素

 

呈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2

平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呈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岗位

 

考核排名情况

本单位参加考核  人,平均考核  分

本人考核得  分,考核排名第  位

有无直接确定告诫对象情形

1.有( ),具有《办法》第七条第  项情形

2.无( )

考核排名末位的主客观因素

 

呈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社保局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3

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考核末位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岗位

 

考核排名情况

全局参加考核  人,平均考核  分

本人考核得  分,考核排名第  位

有无直接确定告诫对象情形

1.有( ),具有《办法》第七条第  项情形

2.无( )

考核排名末位的主客观因素

 

所在科站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领导小组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4

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

告诫通知书

 

      同志:

    根据《平湖市农办农经局年度考核末位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你为20  年度考核末位告诫对象,告诫期为3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希望你正确对待,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告诫期满时,填写《告诫期考察鉴定表》,报局领导小组。

 

平湖市农办、农经局考核末位处理领导小组

   月  


附表5

告诫期考察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告诫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考察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意见

签名

       

备注

 

 


附表6

农经局编外工作人员告诫期考察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告诫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考察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小组

意见

签名

      

备注

 

 

 

 

 

 

 

 

 

 

 

 

 

 

 

 

 

 

 

 

 

 

主题词农经系统  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  末位处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2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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