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湖市民政局文件
平民〔2012〕48号
关于准予平湖市长红孝德公益文化
发展中心登记的批复
平湖市长红孝德公益文化发展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要求办理平湖市长红孝德公益文化发展中心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平湖市长红孝德公益文化发展中心具备法人条件,准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平湖市长红孝德公益文化发展中心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
发展中心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应报我局备案。
平湖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民非 登记 批复
抄报: 金玉珍副市长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局(物价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湖支行、当湖街道办事处
平湖市民政局 2012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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