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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卫〔2012〕47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住院医师、
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共同制定了《平湖市住院医师、
平湖市卫生局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 湖 市 教 育 局
平湖市住院医师、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住院医师、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 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被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招聘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诊疗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参加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主要由经评审合格能够承担规范化培训任务的三级乙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及部分具有带教能力的二级甲等医院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我市住院医师、
第七条 成立平湖市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小组,承担研究并提出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拟订各专业考试、考核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阶段考核工作;对全市培训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检查和培训原因的评估。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住院医师、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由平湖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基地初审后上报嘉兴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最后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和公布。
第十条 住院医师、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住院医师、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负责制定基地各学科培训医师招生、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组??对象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
第十四条 带教老师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统一选拔。带教医师负责具体指导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的医德医风培养、医疗文书书写、临床医疗实践、“三基”培训、劳动纪律及各项相关的学术活动。带教医师应关注培训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
第十五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负责制,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实行十二小时负责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硕、博士执行医院的正常上下班制度。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指导轮转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老师,培训医院应及时给予批评纠正,并向平湖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对不称职带教老师将取消其带教资格。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将带教老师的带教情况列入科室的年度考核,并与个人奖金挂钩。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按照住院医师、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结业考核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统一标准;年度考核由平湖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组织。
第二十三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高一层级的“临床医师导师制”培训。
第二十四条 平湖市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培训基地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合格的请嘉兴市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考核内容按培训基地标准规定的诊疗疾病情况、诊断技术操作情况、医疗质量、师资带教、科教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的结果作为基地建设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限期完成整改的,将在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后取消培训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已经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政府、选送单位、培训基地和社会等多元化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学补助和培训基地教学设施配置和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对象的工资福利和生活补贴等。经费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进行专项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相应政策给予培训学员派出单位经费补助和对培训基地的教学工作性经费补助。对学员派出单位按参加培训学员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对培训基地按每位培训学员每月给予3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财政部门对平湖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市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组给予每年6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组织考评、检查等工作。
非地方财政供给的医疗机构的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经费、福利待遇由本机构承担。
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期间,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资待遇参照选送单位同类人员水平发放,按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落实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培训期间计算工龄。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工资福利等待遇由选送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培训所需经费补助,培训基地承担值班、加班或适当工作津贴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
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经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选送单位与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一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如有违反,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医师 培训 实施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