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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平安委办〔2012〕14号
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嘉兴市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将《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嘉安委办〔2012〕26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2〕37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国务院、省、嘉兴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防同类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嘉安委办〔2012〕26号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
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属企业: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事故总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形势依然严峻。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报了近期的2起重大事故情况,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鲁俊市长、张仁贵副市长、盛全生副市长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
鲁俊市长批示:“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一定要认真扎实抓好落实。确保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张仁贵副市长批示:“请市建委、交通运输落实好鲁市长的批示精神,防范建筑工程与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发生。”
盛全生副市长批示:“按照鲁市长要求把工作做到位、做到家。”
现将《通知》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12〕13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市安委办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嘉安委办明电〔2012〕3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浙安委办〔2012〕3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
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事故总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形势依然严峻。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报了近期的2起重大事故情况,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赵洪祝书记、毛光烈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我们要认真贯彻这一通知精神,从兄弟省的两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赵洪祝,“请省发改委、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水利厅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委办〔2012〕13号文件精神,切实防范建筑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毛光烈。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结合5月10日全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明电〔2012〕107号)部署,一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发电
发电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签批盖章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
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上两起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机动车无牌无证、违法超员,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在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各种运输车辆、通勤班车等要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工作。要严禁临时租用非营运的社会车辆(船舶等)用于运送工人、材料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杜绝人货混装等违规现象,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和储存等各个环节,认真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安全保卫措施贯彻到底、落实到位。特别是要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炸药库房内的火工品管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厅安函〔2011〕887号)的各项要求,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非专用车辆运送炸药、雷管等火工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散装及载客运输。
三、严格路面执法,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严厉打击机动车无牌无证营运行为。要立即采取源头治理、联合执法等综合措施,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对单位、企业、个人7座以上自用客车进行严格排查,严格执行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严查车况、驾驶人资质,了解掌握日常主要用途,对存在车况不良、驾驶人不具备资质非法营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严格事故查处,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要加大对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持久、全面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 道路交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