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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2〕35号)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资金 绩效评价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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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浙财农〔2012〕3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
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对《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9〕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1〕336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2009〕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设置一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安排的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绩效等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地衡量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在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置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财政牵头、部门配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分级实施。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参与评价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本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2.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3.指导协调同级农口部门按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
5.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措施。
6.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7.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和限期整改。
8.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二)农口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及时组织实施本部门归口专项的绩效评价工作。
2.制订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
3.指导和监督项目所在地绩效评价工作。
4.宣传绩效评价有关政策,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5.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报告。
6.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或情况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绩效评价由市、县(市、区)自评、省级抽查和省级综合评价组成。
1.市、县(市、区)自评: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
2.省级抽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选择部分地区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省级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在市、县(市、区)自评和抽查的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各地完成相关专项资金的自评工作,并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文件材料和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扣减其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额度,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申请立项时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和实施方案报送。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市县财政部门整合相关资金的规模和渠道。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执行进度、管理机制创新和管理工作开展。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配合程度、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有关总结、统计资料的报送。
(五)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是否按时检查验收。
(六)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其他效益。
(七)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l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施行。省财政厅
附表:省财政厅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主题词:农业 资金 绩效评价△ 细则 通知
抄送:财政部农业司,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附表:
省财政厅对项目县绩效评价参考量化指标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得分 |
评价说明 |
评价标准 |
一、实施方案制定(10分) |
1.实施方案内容(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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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方案内容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全面完整编制。 |
是否按要求内容全面编制方案 (内容完整:1分,基本完整:0.5分,无:0分);项目资金使用的预定目标是否明确(明确:2分,基本明确:1分,不明确:0分);主导产业符合当地实际且优势突出的得1分,集中连片开发或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的得1分,支持环节集中再1-2个环节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实施方案报送(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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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方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
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方案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二、支农资金整合(16分) |
1.整合资金规模(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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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各地在项目中整合财政资金的规模。 |
以上级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为基准,市县整合资金每达到10%加1分,最高得8分。 |
2.整合资金渠道(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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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整合财政资金的来源渠道,包括财政部门、农口部门和其他涉农部门。 |
从预算编制环节整合相关专项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得2分;采取打包、拼盘等形式集中投入,得2分;每整合一个其他部门资金得1分,不超过4分。 | |
三、资金项目管理(16分) |
1.管理制度建设(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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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项目申报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各1分,每少一项扣1分。 |
2.资金执行进度(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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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执行进度。 |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文件按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得4分,不按进度拨款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
3.管理机制创新(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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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机制创新情况。 |
资金、项目管理监督等工作有创新,并总结出先进管理经验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4.管理工作开展(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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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或县级报账制的,得1分;加强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财务管理指导、培训,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的,得1分;采取组织现场交流、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手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得3分。 | |
四、组织保障工作(8分) |
1.组织协调机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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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
建立了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保障措施健全有力、操作性强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2.与部门密切配合(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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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反映良好。 |
部门密切配合、反映良好的得2分,一般的不得分;部门有不良反映的,扣2分。 | |
3.政策信息宣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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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有效宣传、信息报送等情况。 |
每上报1篇信息或材料得0.2分,每上报1篇经市县以上媒体采用的宣传材料得0.4分,最高得2分。 | |
4.总结报送(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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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报送情况 |
按要求按时报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得2分,每漏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五、项目完成情况(25分) |
1.完成程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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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 |
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100%的,得10分,完成90-99%的得8分,完成80-89%的得6分,完成70-79%的得4分,低于70%不得分。 |
2.完成质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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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
根据子项目个数按比例确定每个子项目的分值,每个建设子项目验收不合格扣除相应的分数。 | |
3.检查验收(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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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项目检查验收是否按时。 |
是否按时通过所在地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的验收(按时通过:5分,通过但未按时:3分,未通过:0分)。 | |
六、项目实施效果(25分) |
1.经济效益(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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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项目推动增产增收、降低成本等情况。 |
根据每年扶持产业的不同在当年的绩效评价工作布置文件中予以细化明确。 |
2.社会效益(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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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就业等情况。 | ||
3.其他效益(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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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价项目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等情况。 | ||
七、违规违纪行为(减分指标) |
1.重大违规违纪(-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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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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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违规违纪(-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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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各种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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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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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前六项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第七项指标为减分指标,最后得分为七项指标得分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