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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12〕89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
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创新型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1.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加快建设平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包括农业高科技园区)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含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的,以企业被认定上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三年内补助给企业。
二、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提高产品竞争力
4.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
6.对列入平湖市级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的,视项目情况,给予分期或事后补助,具体按《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和《平湖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经费事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7.对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且尚未享受本级激励政策或科技经费支持的,可按上级要求或项目合同,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三、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条件
8.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财政补助奖励。
9.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
10.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研发项目的支持予以适当倾斜。
1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农业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我市企业与国(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给予我市投资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3.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四、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服务业
14.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5.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代理转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对当年度转化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完成1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单个科技中介机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6.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直接计入成本。
五、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7.重点支持市外机构或个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对来我市科技合作的产业化项目安排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具体按《平湖市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8.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围绕加快全市经济领域的科技进步与创新,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每年安排不低于15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专项资金,《平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9.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登记。切实执行国家、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在验收、公示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项目验收后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之一,并凭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领取验收证书。
20.加强对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者,下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嘉兴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以第二、第三完成者获得上述奖项的,分别按50%、30%进行奖励。
21.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22.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嘉兴市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获得者来平创办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23.为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发明,鼓励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专利示范企业、专利示范镇街道的创建,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专利专项资金,按《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和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
24.支持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全市性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经市立项(下同)、建设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投资额20%(或软件投资额50%)、最高15万元的补助。继续推进电子政务、新农村建设、城市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软件投资额50%、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5.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着力推进智慧政务、智慧民生、智慧交通、智慧健康、智慧电网、智慧城管、智慧文教、智慧环保、智慧物流、智慧旅游等10大领域智慧应用体系建设,对示范应用重点工程,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给予项目投资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6.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凡列入“CAM、CRM、ERP”示范性和重点推广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给予每个项目软件投资额30%、最高10万元补助;对企业运用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应用工程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30%、最高1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优势示范项目给予投资额30%、最高1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27.鼓励发展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本市企业申报列入省级以上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且尚未享受本级政策补助的,可按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
28.鼓励企业申报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本地企业软件产品通过省软件行业协会新认定的,给予每项软件产品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通过软件企业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八、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金融结合
29.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要确保财政科技经费增长幅度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在财政收入逐年增长的基础上确保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有所增长。
30.推进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积极筹措资金,加快组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行创业风险投资,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引导和参与风险投资公司和民营企业在平湖组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各类投资企业。
31.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探讨设立专门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银行等信贷专营机构,拓展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深度和广度。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的信贷投入。逐步探索开展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32.推进科技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金融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进一步完善科技担保体系,发挥和集聚各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参股科技担保公司,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
33.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积极探索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设立科技保险引导资金,积极推进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和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经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研究制定推进科技保险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
九、附则
34.建立激励和约束双重机制。激励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税务、环保、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完成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指标的企业,不能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35.企业享受各项财政补助实行最高限额,除明确注明限额外,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享受的各类财政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不含与对地方贡献相关的补助,下同);凡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限补助。
36.为规范核算,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各级财政按企业逐个建立优惠政策兑现的档案和清册,详细登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期限、标准和实际享受金额等内容。审计部门将政策兑现列入审计范围。
37.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发展资金列支。其中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仅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该项的奖励、补助由市财政与镇街道财政按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各自兑付。市科技发展资金由市财政按年下达,实行资金总额控制,奖补集中支付,年度综合平衡。
38.本政策意见出台后,除本政策意见列举外,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39.本政策意见中,推进信息化建设相关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
平湖市人民政府
主题词:科技 政策 意见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