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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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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登记管辖的问题

为了支持国家战略区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办事,省局对全省公司登记管辖进行了调整,向各地下放《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浙工商企〔201114号)第四条列明的部分省属公司登记权限,具体如下:

(一)向温州市局、舟山市局下放的权限:1)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募集设立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在温州、舟山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募集设立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2)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有限责任公司。(3)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募集设立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4)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募集设立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向义乌市局下放的权限:1)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2)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3)省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向其他设区的市局下放的权限:1)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2)自然人投资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募集设立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各地要严格按照下放的权限,履行好登记管理职能,未及事项,仍然按照《浙江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执行。省局将把登记管辖执行情况作为企业登记质量检查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越权限登记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的问题

2011121,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效施行。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在工作中,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年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5号)等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经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程序后,再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新设时,尚未进行上述程序,无法凭许可证申请工商登记。各地在登记时,可将其名称核定为“**化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化工产品技术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不得核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经营范围。企业履行完相关程序,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再凭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属于企业登记的后置审批项目,登记时无需提交。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凭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关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可以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的问题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62号)等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汽车贷款担保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融资性担保的定义,属于贷款担保的范畴。因此,从事汽车贷款担保业务应当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经营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四、关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

禽畜养殖的经营行为按规模划分为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无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大类。据此,根据禽畜养殖企业的申请,对已办理合格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畜禽的饲养或养殖(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对无合格证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畜禽的饲养或养殖(限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登记的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两类不同的公司,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成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第560号)开展试点工作。二是准入程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经银监会审批,凭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商务部门审批,凭批准证书和批复办理登记。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由商务部门列入试点,凭试点证明办理登记。三是准入条件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其中最低注册资本应为1亿元人民币的实缴货币资本。《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其中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美元。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满足《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点具备的条件,其中注册资本应达到17000万元。四是业务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经批准还可以开展吸收定期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业务。

各地在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登记工作中,应当把握以下三点:一是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分别标明“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字样,未经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使用以上字样。二是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核定,具体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从事以上经营活动。三是申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登记的问题

2011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推出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扩大服务范围,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各地在登记工作中应当把握好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无须经金融办审核,可以直接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到省内欠发达地区、本市域范围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的,经省金融办审核后,凭审核文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三是设在主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市金融办审核后,凭审核文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七、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申请工商登记的问题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三)属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园区内房屋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属各类市场内房屋的,提交市场管理机构的证明及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五)属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属军队、武警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有关证明材料里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门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当地地名办的证明。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八、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的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以及在合伙人之间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具体有四种情形: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该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该合伙人财产份额减少,新合伙人入伙。在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该合伙人退伙,另一个合伙人财产份额增加;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该合伙人财产份额减少,另一个合伙人财产份额增加。每种情形都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第一种和第二种还涉及新合伙人入伙。

登记机关在办理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时,要注意与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区别,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7108号)收取申请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五)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关于企业名称使用“研发总部”字样的问题

研发总部是我省境内登记的内资公司,以科技研发、开发等作为经营范围主项。取冠省名的研发总部企业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二是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三是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1000万元以上。四是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3个以上。企业申请名称时除了提交总局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营业收入和纳税的材料。经核准后企业可以使用“研发总部”字样,如“浙江**研发总部有限公司”。各设区的市局如需核准取冠市名的研发总部企业名称,应参照省局办法,结合实际规定具体条件。

十、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浙商”字样的问题

为了支持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允许在公司和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浙商”字样。取冠省名企业名称使用“浙商”字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二是控股股东应当在浙商中享有较高声誉。三是应当在“浙商”字样基础上增加前缀或后缀,作为企业商号使用。如“浙江**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四是在行业上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行业、现代服务业等国家鼓励行业为主。各设区的市局如允许取冠市名的企业名称使用“浙商”字样,应参照省局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在核准工作中,既要严格准入条件,防止滥用“浙商”字样;又要掌握统一标准,相同情况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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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既是引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省局作为省两新工委的副书记单位,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民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结合新经济组织的登记、年检,配合做好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等。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是工商部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重点。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以及省局党委的部署上来,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的意见》(浙两新【20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非公党建的相关工作。省局近期将下发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党建信息动态管理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时,填写《个体工商户党建信息登记表》,由各级个私协会负责向辖区工商所注册窗口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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