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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平安监〔2012〕57号
转发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监站:
现将嘉兴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2〕141号)和省局、国家总局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重点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强化管制措施,全面掌握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状况,并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好自检自查工作,于
同时,请各镇(街道)安监站于每月月底和15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于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嘉安监危化〔2012〕141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局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摸清本地区重点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强化管制措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通知》和省局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同级禁毒委员会,全面开展对重点化学品包括生产、经营及流向、用途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及库存、产量及流向、进出口等情况的排查,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对涉及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苯乙酸乙酯、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化工企业,要制定生产、经营报告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定期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文件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源头准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仓储场所视频监控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水平。
二、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排查化工企业生产状况。特别针对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把现有厂房、设施设备对外出租从事化工生产的中小化工企业的排查,制定相关上报和备案制度,形成常态化管理。加强对拥有真空反应釜等制造羟亚胺关键生产设备的化工企业的实地勘察,仔细核对在线生产品种和规模,对企业存在管理混乱、台帐不全不符和产品销售流向不明,以及年报季报应申报而不报的、对申报数据糊乱填报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认真分析总结,全面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状况。各地要认真梳理排查整治各项数据 ,进一步完善国家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上报,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
请各地于每月底和15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并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安监管危化〔2012〕12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浙江省禁毒委印发的《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禁毒字〔2012〕9号,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就我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通知》和《方案》精神、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部署的全国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目的、意义和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落实的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落实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处(室)抓好具体事项的工作责任,认真组织、积极参与,确保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2012年12月底前,安监部门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排查重点监管化学品生产、经营及流向、用途。重点监管化学品包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胡椒醛、邻氨基苯甲酸;二类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非列管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苯乙酸乙酯。
(二)排查化工企业。重点检查对象为:
1.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或者将现有厂房、设备设施对外出租的化工企业;
2.拥有真空反应釜,并涉及使用邻氯苯基环戊酮、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腈、甲胺等为原料可用于制造羟亚胺关键生产设备的化工企业。
三、制定方案、扎实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通知》和《方案》等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方案,做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准备。
(二)企业自检自查阶段(
医药化工企业包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检自查报告于
(三)执法检查阶段(11月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医药化工企业包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检自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将未开展自检自查或未按期提交自检自查报告的企业列为执法检查重点;对检查出来的生产及管理隐患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不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四)重点督查和总结阶段(12月底前)。在企业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使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探索建立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长效机制,推动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四、落实措施、强化监管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积极参与当地禁毒委统一组织的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他人许可、备案证或使用伪造、失效的许可、备案证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会同公安、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全面做好有关邻氯苯基环戊酮、羟亚胺、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排查清理工作。要建立相关情况的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医药化工企业出租厂房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租用目的、加工品种、主要用途等情况,掌握非列管化学品邻氯苯基环戊酮、苯乙酸乙酯等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涉及主要化工产品品种、年生产(经营、使用)数量、销售流向、主要用途等相关信息,主动通报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三)各地对检查中发现超出许可、备案范围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如实或不按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相应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许可、备案证明。
(四)继续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工作。要按照《通知》精神,对3年以上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或因非法生产、经营导致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的,一律注销其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同时,各市安监局要从严审核醋酸酐经营企业,并从即日起,将换发和新颁发醋酸酐经营备案证明的企业名单报省安监局。
请各设区的市安全监管部门于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重大情况,请各市及时报告。
联系人:陈三强; 联系电话:0571-87058132;
email:csqnb@163.com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安监总厅管三〔2012〕11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
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传发的《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禁毒办传发〔2012〕115号)部署,自2012年8月至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按照禁毒委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认真组织、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实施方案》中确定由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的任务。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定处级干部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于
二、认真做好有关邻氯苯基环戊酮、醋酸酐生产经营企业排查清理工作。要清查拥有真空反应釜、濒临倒闭破产的中小化工企业,是否有生产或者出租厂房设施用于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非法生产羟亚胺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清查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有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或者非法经营羟亚胺、醋酸酐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对清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要积极争取同级禁毒委和有关部门的协助,做好中小化工企业摸底调查工作,并参加同级禁毒委或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的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工医药产品交易市场集中开展明查暗访等活动。
三、认真做好邻氯苯基环戊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进一步严格醋酸酐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鉴于国务院已经批准将邻氯苯基环戊酮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对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企业,要尽快办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并严格控制颁发许可证的企业数量。对3年以上没有生产、经营活动或因非法生产、经营导致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的,要一律注销其生产、经营备案证明。要从严审核醋酸酐经营企业,并将换发和新颁发醋酸酐经营备案证明的企业名单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是对工作滞后的单位或者重点单位要进行重点督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
附件:安全监管部门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数据报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附件
安全监管部门参与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数据报表
填 报 单 位 |
(盖章) |
负责 填表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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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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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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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化工生产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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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化工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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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化工企业中拥有真空反应釜设备的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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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真空反应釜设备企业中有租赁的企业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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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拥有的真空反应釜总数(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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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情况 | |||||||||||
企业类别 |
企业数(户) |
产量(吨) |
销售量(吨) |
主要流向(吨) |
主 要 用 途 |
整治行动中予以颁证 | |||||
2011年 |
2012年 |
2011年 |
2012年 |
本省 |
外省 |
出口 | |||||
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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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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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生产、经营 |
企业类别 |
企业数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整治行动中注销的 | |||||
年报数 |
颁证载明数 |
年报数 |
颁证载明数 |
年报数 |
颁证载明数 | ||||||
生产 |
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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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经营 | ||
销售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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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销售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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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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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拥有真空反应釜设备企业中有租赁的企业”,是指将该企业将部分或全部厂房、生产设施出租给外单位(或自然人)从事化工生产。 |
主题词:转发 安全生产 易制毒化学品 专项整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