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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湖市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公路、桥梁的建设改造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平湖市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大家,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公路 建设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局有关科室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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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印发
平湖市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乡村公路(桥梁)的建设、改造以及等级提升,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乡村公路为乡、村道公路,桥梁为乡、村道公路上的桥梁。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三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所实施项目应符合市里的相关建设规划,标准须达到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路面(桥梁)宽度不小于5米。每年的实施计划应在上一年的9月底编制完成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建设资金安排,下达市年度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计划。
第五条 局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镇、街道按照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和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挂钩。
第六条 列入市年度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年底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必须经立项审批,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
第八条 列入市年度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
第九条 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障体系。
工程建安费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乡村公路或中桥(含)以上的乡村桥梁建设改造项目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 局有关部门要加强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工程的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十三条 交、竣工验收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对工程建安费达到50(含)万元以上的乡村公路或中桥(含)以上的乡村桥梁建设改造项目在交(竣工)验收前,其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报告须通过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备案。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推行廉政合同制,局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检查,查处项目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资金补助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村应建立资金投入机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落实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按照乡道乡建、村道村建的原则,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达到标准要求的,市补助资金如下:
一、乡村公路建设和改造:
1.原为砂石路面的非等级公路需进行路基加宽及路面改造的,每公里补助30万元;
2.原为等级公路的砂石路面需进行路面硬化改造的,每公里补助22万元;
3.原为水泥砼或沥青砼路面的公路进行路面(路基)加宽改造的,每公里补助15万元;
二、乡村桥梁建设和改造:
1.桥梁不跨越航道的,补助桥梁主体工程建安费总额(合同价)的35%。
2.桥梁跨越七级航道的,补助桥梁主体工程建安费总额(合同价)的45%。
3.桥梁跨越六级航道的,补助桥梁主体工程建安费总额(合同价)的50%。
4.桥梁跨越五级及以上航道的,补助桥梁主体工程建安费总额(合同价)的60%。
第十七条 没有列入乡村公路规划范围的集镇街道性质及功能的道路、桥梁等不予补助。列入乡村公路规划范围但宽度超过9米部分以及市政配套项目(如人行道、路灯、管线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八条 市补助资金按照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安排及工程进度拨付,各镇、街道应及时拨付市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资金应当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镇、街道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报竣工决算,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路(桥梁)建设改造工程有市人民政府专项政策文件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