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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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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入库时间: 20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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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在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统筹和协调工作,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必要时,部中心可以组织核查员实施现场确认检查。

  第四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初审情况拟定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包括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名称、程序和人员构成等要素。

  第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程序》(附录1)进行。现场核查组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者提出经确认的核查范围以外的其它核查要求。

  第六条  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组长负责制。现场核查组一般由3~5位核查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应当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需商申请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天。

  第七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组应当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分三种:

  (一)现场核查通过;

  (二)现场核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

  (三)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  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附录2)报送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第九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核查结论结合申请材料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按要求报部中心。

  第十条  部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现场确认核查的,应当自收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2~3名核查员对照需要核查的名称实施现场确认核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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