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六、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地方一共有19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两个的方面的内容。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该法适用食品相关产品,但是,该法的哪些部分适用食品相关产品,换句话说,食品相关产品的哪些内容归《食品安全法》调整,还要具体问题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的安全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家健康物质的限量的内容,例如,冰箱内壁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等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畴,但是冰箱是否结实耐用、是否漏点等标准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简言之,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对“流通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与“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是相似的,结论也是相同的,即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七、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工商机关负责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三者做了一定程度的划分,明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该款对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两个许可的情形做了一定程度的排除,但是,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要取得两个许可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例如,蛋糕厂在门店销售其自制蛋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要是销售别的厂家的蛋糕或是在销售其自制蛋糕的同时又销售饮料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例如,烤鸭店外卖自制烤鸭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餐饮店外卖包装好的不是其制作加工的熟肉制品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三)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例如,超市内的主食厨房等。
(四)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例如,商场出租部分场地向顾客及商场内的销售人员提供各种餐饮服务的情形,这在大型商场是非常常见的。
(五)按照立法本意,《食品安全法》中“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使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利益,但不能反响推断为其他主题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对食用农产品法律适用的问题前文已有阐述,即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因此,所有的使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六)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那么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是应有之义。
(七)《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