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四、关于流通环节的范围
流通环节 ( 领域 ) 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 , 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 , 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 , 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 ,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因此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 " 流通环节 " 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 , 可以考虑以主体定环节 , 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即 , 食品流通 , 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 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与此相关联的运输的监管 (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对 "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 进行处罚 , 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 ), 也不能简单的说 " 是 " 或者 " 不是 " 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如果采用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的话 , 生产者的运输应当属于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监管 , 餐饮服 务者的运输应当属于消费环节由食药部门监管。至于单纯的运输公司 , 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一般都签订有运输合同 , 既有生产者委托运输的 , 也有销售者、餐饮服务者委托的口可以参考以主体定环节的标准 , 采取运输由委 托方所在环节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原则来划定 监管部门。生产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 由质检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 由销售者委托运 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 由工商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 由餐饮服务者委托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的 ,由食药部门对该运输行为进行监管。
五、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规定了生产许可证制度 , 同时明确是按照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管理的规定执行⑥ ; 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作了具体规定 , 但没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 的监管。那么 , 是否可以认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一样 , 也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 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者的具体规定、采用相同的监管措施呢 ? 笔者认为 , 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口理由如下 :
( 一 ) 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
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 , 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
可按照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进行管理很好地说 明了这一点。
( 二 ) 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 ) 引起的 ,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 , 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法的立法本意。
( 三 ) 在严格立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 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进行规定 , 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不履责 , 这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
( 四 ) 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问题 ,也必须通过对食品的抽样检验才能发现 , 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的监管。
因此 , 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 但是 , 工商机关作为流通 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 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是
" 农产品 " 的概念而不是 " 食用农产品 " 的概念。 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 , 不得销售 :
( 一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 二 )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 三 )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 四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 五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⑤《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 法律有规定的 , 适用法律规定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规定。
⑥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 , 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