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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统〔2012〕83号
平湖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法定义务
权益告知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统计与信息中心、有关部门(单位)、局各科(室、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嘉兴市统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依法统计行为,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经常联络和日常管理,提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维护统计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国家统计义务意识,深入推进统计“六五”普法活动,根据嘉兴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嘉统[2012]64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各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实施内容
告知确认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和必须依法履行的主要统计义务。
三、方法步骤
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时间安排在2012年9月至2013年底,分准备、实施、检查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2年11前)
市局下发文件通知,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统计权益和统计义务告知确认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同时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广大统计调查对象配合支持此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3年3月底前)
1、按“在地统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各直接管理统计调查对象的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按市局文件要求,以发文和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实施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具体职责分工:
(1)市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未实行“在地统计”,直接向市局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
(2)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已实行“在地统计”的所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
2、实施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将分步进行,在“四上”及房地产企业等重点统计调查对象中率先实施,然后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样本点企业推开,最后完成其他单位的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
(三)检查阶段(2013年5月底前)
市局将在实施阶段工作过程中,组织力量,开展指导督促检查活动。具体安排为:
3-5月上旬,开展对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5月中下旬,抽查若干个镇(街道)、部门和基层统计调查对象。
(四)总结阶段(2013年6月底前)
各镇(街道)统计机构,在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告一段落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于2013年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报告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反映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市局将按照全市文件精神要求对全市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切实优化统计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扎实推进创建统计诚信单位活动建设的基础。为此,全市各镇(街道)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局各科(室、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取得实效。
为加强对全市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局成立全市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组长:顾利鹤
成员:袁 法 林士良 杨在忠
办 公室:主任:袁法(兼)
成员:沈高峰 施宝观 纪海亚 韩 铭 胡桂华 沈勤伟 马力强
附件:1.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
2.统计调查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告知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确认书
平湖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