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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2〕119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请的《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平湖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结合我市当前专利工作实际情况和特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综合平衡。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资助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第一申请人地址在平湖市域范围内的自然人,以及负责专利事务协调管理的政府机关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
第五条 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申请条件与额度。
(一)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范围应为上一年度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如属于共同申请的,本市申请人必须是第一申请人。
(二)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额度。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2000元,授权后每件再资助8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每件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3.鼓励中小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发明创造活动,对在本市就读的学生发明创造优秀成果申报专利,并经市科技局同意上报的,实行全额资助。
第六条 专利技术应用的资助与额度。
(一)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产业化奖实行申报评比制,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5000元(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二)列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专利软科学课题项目,给予项目经费5~20万元补助,具体按《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对列入上级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等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三)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年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环境条件建设的资助与额度。
(一)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和平湖市级的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街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专项用于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街道建设。
(二)对首次认定列入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和平湖市级的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四)对列入知识产权(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列入专利专项活动和行业专利战略分析课题的报经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对关系我市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专利诉讼案件,我市企业作为原告起诉或作为被告但在案件中胜诉的,对调查取证、应诉准备等事项按相关费用支出的30%给予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对在我市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占比达到15%,每代理平湖地址专利申请100件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代理机构年专利申请总量达到600件的,另给予1万元的奖励;单个代理机构年专利申请总量达到800件的,另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代理机构年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0件的,另给予4万元的奖励。
(七)列入省、市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补助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发放。
1.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授权证书或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由专利权人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有关资料。
2.市科技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二)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实施产业化奖应由企业申请,经镇街道推荐、专家评比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三)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街道补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由相关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四)知识产权(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项目资助、专利专项活动和行业专利战略分析课题资助、专利诉讼案件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由相关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定。
(五)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由相关单位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统计资料及年度评比考核等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程序及时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全额退还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科技 专利 通知
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