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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法院 |
文件 |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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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平安监〔2012〕65号
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
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继续深化今冬明春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强化监管措施,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深化宣传教育,加强信息互通,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切实保障我市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安全、有序发展。
平湖市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平湖市公安局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文件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
浙江省公安厅 |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浙安监管危化〔2012〕154号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联动,健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通知》为契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部门、区域联动的烟花爆竹执法“打非”工作机制。通过强化信息互通、制定联合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措施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大、恶性事故或案件的发生。
二、强化执法,认真细致做好案件移送工 16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稳定危害巨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涉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对应当依法立案的,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侦查立案,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特别是《通知》的宣传工作,要把执法工作和普法教育、惩治违法犯罪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报典型案例,注重以案释法,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一些典型案例和专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通知》提及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及规定,可在省安监局网站(www.zjsafety.gov.cn)下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公安部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现就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对符合逮捕和提起公诉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批捕、起诉;要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时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从快审判,对同时构成多项犯罪或屡次违法犯罪的,要从重处罚;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保障依法及时审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功能,加大对相关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主题词:转发 烟花爆竹 刑事责任 追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