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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国家税务局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 |
平科技〔2013〕6号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城企办,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浙科发高〔2013〕13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今年上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2.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2。
四、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自纠。各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认定条件和本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3),书面和电子文档同时提交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企办)和市认定办(电子邮箱: kfk@phinfo.gov.cn)各一份。发现问题的,要主动上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企办)和市认定办,并及时整改。时间要求: 2013年2月28日前。
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企办)要认真及时督促所属高企按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负责对企业自查自纠上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数据的复核工作,认真统计汇总所属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书面和电子文档提交市高企业认定办(电子邮箱: kfk@phinfo.gov.cn)。时间要求: 2013年3月5日前。
2.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参与高企认定的中介机构根据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自查表(附件5)一式二份,书面提交市认定办一份(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 kfk@phinfo.gov.cn)。时间要求: 2013年2月28日前。
3. 市检查。市认定办将组织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对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并形成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意见建议等),并汇总上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时间要求: 2013年3月15日前。
4.省重点抽查。在企业自查和市检查的基础上,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选择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时间: 2013年4月20日前。
五、工作要求
1.各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科技联络员具体负责,企业技术、财务、人事等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接检查工作。
2. 各有关中介机构也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接检查工作。各中介机构自查情况直接报市高企认定办。
3、各镇(街道)、城企办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点,不得掩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市高企认定办,并提出处理建议,限期整改。要认真统计汇总所属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按时将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高企认定办(电子邮箱: kfk@phinfo.gov.cn)。
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高企认定办(设在市科技局)联系。
市科技局:程国平 胡其根 85060308
市财政局:汪海晖 85620655
市国税局:王敬东 曹智明 85018842
市地税局:张利勤 杨夏晓 85024064 85012153
电子邮箱: kfk@phinfo.gov.cn
附件: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2、检查重点内容
3、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5、中介机构自查表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国家税务局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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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6日印发 |
附件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2〕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以下称“专家”)和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三、检查内容
1. 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
2.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3. 专家出具评价意见及工作纪律情况;
4.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地认定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五、检查要求
1. 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 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 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 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 各地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各地在检查中应认真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对于工作做得好、有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于《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总结研讨、提出建议。要建立信息统计渠道、强化相关统计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能迅速、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附件:1. 检查重点内容(略)
2.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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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印发 |
附件2
检查重点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是否符合居民企业条件;
(二)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
(四)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
(五)提交的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认定条件如下: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2. 研发费用归集
(1) 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5)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1)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 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4. 人员
(1)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 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二、中介机构
1.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2. 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3. 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4. 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市认定办
1. 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机制、工作流程、人员分工、会议制度、认定工作成效等;
2. 对中介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是否已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
3. 对发生重大变化或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及时按规定条件进行了审核;
4. 是否及时受理、要求核实并处理了有关举报;
5. 是否对已认定企业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
6. 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提请了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是否及时组织了复核;
7. 认定机构是否对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处理。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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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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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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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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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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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国税 □地税 |
1.是否居民企业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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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将所属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相关指标 |
□是 □否 |
3.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规定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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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以分支机构单独申报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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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如无重大变化可不填此项) |
□是 □否 |
6.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如无更名情况可不填此项)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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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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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 |
□是 □否 |
8.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独占许可协议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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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效期是否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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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并具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 |
□是 □否 |
11.是否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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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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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
□是 □否 |
13是否按规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按规定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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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15.企业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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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委托外部研发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是 □否 |
17.委托外部研发是否超标准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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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将支付的特许权费用作为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
□是 □否 |
19.是否将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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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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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核心技术属是否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
□是 □否 |
2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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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 |
□是 □否 |
2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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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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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25.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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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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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项指标中如不符合相关规定请说明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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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自评 |
(主要介绍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
注:本表由申请企业填写,一式三份,提交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企办)和市认定办各一份,自留一份。
附件4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镇(街道、城企办)(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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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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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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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问 题
企 业
户 数 |
问 题 企 业 分 类 户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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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研发费用 归集 |
高新产品(服务)及收入 |
人 员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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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企 业
名 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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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填报人:
附件5
中介机构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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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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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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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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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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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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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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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重点 |
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是 □否 |
是否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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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规定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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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论是否负责、准确、清晰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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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收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请提供收费相关规定)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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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择“否”请说明具体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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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情况总结(从事专项审计工作基本情况、审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意见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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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中介机构填写,提交当地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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