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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3〕20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切实加强2013年度
鳗苗生产管理的通知
独山港镇、乍浦镇水利农技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鳗苗资源,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我市鳗苗生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13年度鳗苗生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鳗苗捕捞:
(一)作业时限:2013年1月16日至4月15日;
(二)鳗苗捕捞特许证申领条件:
1.鳗苗捕捞特许证以船发证,一船一证;
2.渔船必须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配备好有效的救生、消防设备及必需的通讯设施,需夜间生产和航行的配备好号灯设备,才能出海生产,否则不得申领鳗苗捕捞特许证;
3.机动渔船凭有效身份证明及2012年度年审合格的海洋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申领2013年度的鳗苗捕捞特许证。
(三)鳗苗捕捞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机动渔船300元/证。
(四)鳗苗捕捞特许证申领时间、地点:
1.办证时间:2013年1月6日开始办理鳗苗捕捞许可证;
2.办证地点:乍浦渔政分站(天妃路,电话85522175)。
(五)外出捕捞的,持有效身份证明及2012年度年审合格的海洋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经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鳗苗捕捞特许证后,方可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内打根、生产。同时,应办理好出发港、目的港渔船签证手续。
二、鳗苗调运
(一)鳗苗调运必须凭《浙江省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运输。凡需调运鳗苗出嘉兴市行政区域的,必须申办《准运证》。
(二)凡调运鳗苗的,调运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种苗调运目的地(单位、联系人等)、调运数量、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调运出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必须持运达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证明。
(三)申请《准运证》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办理:
1.调运鳗苗(种)的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2.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
3.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办证地点:乍浦渔政分站(天妃路,电话85522175)。
三、安全生产
(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常敲安全警钟,形成村村抓安全、人人讲安全的氛围。从而使广大渔民群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断提高渔民群众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二)增强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根据海洋渔业生产的特点,完善和规范渔业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预案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完善渔船出海编组制度。2013年鳗苗捕捞生产渔船打根结束后,渔船的生产区域已基本固定。对同一区域生产的渔船,应积极教育、引导这些船主进行编组,选出带头船,同出同进,相互照应,以策安全。各组的编组情况应进行登记备案,平时经常与带头船老大保持联系,随时掌握渔船生产、收港动态。对于同一区域涉及不同村的,各涉及村应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该项制度的落实。
(四)预防措施和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认真执行“了望制度”和“值班制度”,安全航行、安全生产。
2.捕捞渔船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海捕捞。严禁没有经过维修、机器未经保养、不适航的渔船出海作业。
3.严禁捕捞渔船进入中石化海底输油管道保护区、航道、锚地及涉海工程作业区内进行捕捞生产。
4.捕捞渔船出海前,须带好通信设备、救生设备、生活必需品及应急使用工具。
5.及时收听天气预报,随时注意天气变化,遇恶劣天气禁止出海,或立即返航。
6.严禁渔船违章搭客、违章装载。
7.一旦发生海事纠纷或遇险等情况,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抓紧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以防事态扩大。
希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加大监管、督促力度,努力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共同把我市的鳗苗生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更好。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3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