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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3〕8号 签发人:周玉根
关于要求省厅对我市农业行政执法
进行绩效考核的请示
浙江省农业厅:
2012年,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精神,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照绩效考核的工作要求,围绕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履行职能,不断创新,开拓进取,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局根据一年来的执法工作,按照省厅的要求,对照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照考核标准进行了自评打分,起草了《平湖市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自查情况报告》。现请示省厅,组织考核组对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绩效考核,以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水平。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件:1.平湖市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自查报告
2.平湖市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自评表
(联系人:毛永祥 联系电话:13706735728)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平湖市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自查情况报告
省农业厅: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精神,平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2012年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以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己任,紧紧围绕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方面,扎实做好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现根据《通知》精神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2012年平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紧紧围绕我局工作中心,认真贯彻执行省农业厅《2012年全省农业执法工作要点》,以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扎实开展三大行动,狠抓大案要案查处,深入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做好农业生产事故调处工作。同时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品监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大农业执法力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两区”建设和农业转型升级。
一、突出三大行动,着力提升执法权威
强化执法办案的力度、广度、深度是农业执法的首要任务和重要抓手。今年,大队重点抓好三大行动。一是结合春耕备耕和种子执法年活动,以规范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为重点开展了“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二是针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三是根据省市统一部署,从7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
(一)严格执法,绿剑行动成效显著。今年春秋两季“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54人次,检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195家,兽药经营单位44家,饲料生产经营单位95家,查处各类农业违法案件共30起,罚没款共计10.29万元,结案率100%。一是兽药经营市场整治行动。对全市已通过GSP验收的44家兽药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查处1起饲养生猪使用人用药品案,1起经营假兽药案,4起经营劣兽药案,罚没款3.482万元。二是农药经营市场专项整治。以禁用、限用高毒农药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为重点,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通过“抓规范、打禁药、促执法”,共检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195家,查处2起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罚没款共计3.16万元。三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整治。检查各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化验室留样室、饲料预混料仓库,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重点检查外包装及标签是否规范;生产、销售、使用的台帐是否健全;饲料中是否直接添加兽药和违禁药物;化验室运行是否正常,产品留样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化验室未正常运行,台帐记载不完善等,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了警告,执法人员随即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查处1起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罚没款共计6280元。
(二)认真办理“瘦肉精”案件查处工作。按照局百日整治行动方案,7月份,大队会同相关科站,集中时间,突出重点,开展了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检查发现一规模养殖场涉嫌在生猪饲养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大队立即对存栏生猪进行封栏、抽样,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养殖场将违禁药物“莱克多巴胺”用于饲养生猪。大队及时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目前该案2名涉案人员已由平湖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11个月,并处罚金各10万元。11月1日,在我市某屠宰场发现启运地为江西宜春市万载县的一批生猪尿样呈阳性,大队接到通知后快速反应,连夜对该批生猪进行封栏、抽样,经过调查取证,该批生猪尿样呈莱克多巴胺阳性,大队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于11月7日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三)突出做好豆芽菜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根据上级食安委办的总体要求,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豆芽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经过前期暗访排摸,确定我市新埭镇、当湖街道两个豆芽菜加工点为行动重点。10月10日,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这两个豆芽菜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一定数量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又名AB粉)、黄豆芽无根素等添加剂。经调查,当事人在生产豆芽菜过程中添加使用了AB粉(A粉含6-苄基腺嘌呤、B粉含赤霉素)和“无根豆芽素”,而国家法规已明确规定,6-苄基腺嘌呤等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添加剂。据调查,“植物生长调节剂”(AB粉)具有增白增粗豆芽的功能,无根素具有去根作用,达到使豆芽卖相好看的效果。我局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及抽样取证。目前,当事人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又名AB粉)和“无根豆芽素”均由检测机构检出6-苄基腺嘌呤。我局已将这两起案件移送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二、检打联动、扎实完成监督抽检任务
根据《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146号)要求,大队于6月1日前完成全部60个批次的抽检任务。经省检测机构检测,共有13个批次的农资产品不合格,分别为兽药5个批次,饲料2个批次,种子6个批次,大队已对问题批次的农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狠抓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目前,大队已在20家试点单位完成了农资监管信息系统的安装,推广POS机18台。完成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库和农资商品数据库建设,农资商品备案1076个,通过审核963个,提前完成省总队下达的1000个农资商品备案的试点任务。同时,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信息化建设,我局专门下发文件《关于对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试点项目实施单位以奖代补的通知》(平农经〔2012〕175号),对完成项目实施任务的18家试点单位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将财政资金补助到位。
四、心系三农,认真调处农业生产事故
按照《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畅通渠道,认真做好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截止目前,调处农业生产事故4起,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56.38万元。其中,大队历时4个多月,成功调处一起南美白对虾死亡事故,为我市9户南美白对虾养殖户争取经济补偿46.58万元。
五、扎实推进农药经营许可证业务审查工作
年初,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法制科、 行政许可科会同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主任召开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部署会。要求各镇街道做好调查摸底,并指导各农药店做好申领所需的各项工作。截止4月底,各镇街道已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全部提交行政许可科,行政许可科受理后交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大队按照《平湖市农药经营许可证业务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打分,对验收合格的农药店提交行政许可科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截止8月份,已完成全部9个镇街道共195 家农药经营单位的业务审查工作,农药经营许可证将按时发放到位。通过农药经营许可证业务审查,各农药经营单位店容店貌整洁美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人员业务素质明显提升。
六、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一)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3月14日,参加由市工商局在市区大润发广场举行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现场设立咨询投诉台接受广大消费者对农资产品质量的投诉及相关农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发放各种养殖业法律法规、科技资料。3月20日起,大队会同相关科站分别在新埭、曹桥等四个镇街道开展以“放心农资下乡、保障春耕生产”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指导农户正确识别假劣农资,并给正在开展春耕备耕的广大农户及时送去了农业科技知识和放心农资。
(二)开展农资经营法律法规培训。为增强农资经营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扎实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3月26日至29日,大队会同行政许可科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农资经营单位法律培训工作,全市各农药、种子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培训。培训班上,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就农药、种子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解读,并传授如何识别真假农药、如何安全使用农药等业务知识,同时就如何抓好2012年农资市场监管和深入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我局还会同市工商局与各农资经营单位签定农资经营责任书,共签定农资经营责任书204份。
自查结果:
一、没有发现需扣分的内容
二、按规定能加分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大队被评为2011年度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优胜单位(浙农专发〔2012〕23号,时间2012年3月30日),加2分;
2、大队被评为浙江省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浙农专发〔2012〕119号,时间2012年11月15日),加2分;
3、成功调处1起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南美白对虾死亡事故),及时挽回农民经济损失,加2分;
4、成功办理一起饲养生猪使用禁用药品案(平农经(饲料)罚〔2012〕13号),该案情节严重,涉案两名当事人均受刑罚处理。加2分;
总计可加8分。自查结果总得分:规定分得100+8=108分
敬请省厅考核验收组考核验收。
附件2:
平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绩效考核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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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得分 |
自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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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
18分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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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挪用执法编制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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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法工作用车等执法设施挪作他用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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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不落实的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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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岗位职责不明确,或目标任务不落实,或年终考核不开展的,每项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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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执法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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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 |
16分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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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按程序规定,发生不亮证、1人执法等执法的,每起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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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执法方式粗暴,被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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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处罚明显不合理等执法不公的,每起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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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每起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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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的,每起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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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严格执法,维权护农较好。部署开展“绿剑”系列等集中执法行动,严格办理违法案件,并按“五个不放过”标准,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妥善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
16分 |
16 | |
|
1. |
每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少于2次或办案正确率低于98%的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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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举报案件不及时处理,上级督办案件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报,又无明确理由的,每起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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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案件不及时办结的,每起扣1分;或案卷不按要求整理归档的,每卷扣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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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复议变更、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每起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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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注重长效,市场秩序良好。重视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制度基本完善,农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推进连锁经营,建立市场巡查、举报等制度,指导服务有效,监管效果明显。 |
16分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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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资企业诚信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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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提供指导服务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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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巡查制度不落实,辖区内监管对象年巡查次数不到1次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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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资企业数据库录入不及时,信用档案不健全的,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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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诉举报制度不健全,或投诉举报渠道不畅通的,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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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监管到位,农畜产品安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落实,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毒鼠强、瘦肉精、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禁限用药物监管有力,没有发生中毒事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18分 |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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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的,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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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农业投入品抽检等任务,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每次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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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毒鼠强、瘦肉精等禁限用药物监管不力的,每起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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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普法宣传,依法治农氛围强。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及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交流工作动态;部门协作良好,重视宣传农业执法工作,争取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支持。 |
16分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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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类总结、报表无故拖延,不及时上报的,每次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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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处的大案要案没有及时上报省农业执法总队备案的,每个扣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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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年被浙江农业执法网或浙江农业执法信息等录用信息不足15条的,扣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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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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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到地方党委、政府或省级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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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荣获部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每个(人)次加3分;荣获省级先进集体或个人,每个(人)次加2分; |
+2/次 +2/次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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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加强农资监管、保障农产品安全等方面措施有效,成效明显,经验被省以上总结推广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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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妥善调处较大农业生产事故,挽回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没有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的,每起加2分; |
+2/次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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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办大案要案,每个大要案加2分; |
+2/次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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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撰写的农业行政执法方面论文(包括信息等其他材料)在省级以上杂志或主要媒体宣传的每次加2分;信息被《浙江农业信息》、《农业执法信息》等录用的,每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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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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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
主题词:农业 行政执法 绩效考核 请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