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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平科技〔2013〕14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计划与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嘉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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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嘉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平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平湖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科技发展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计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开放、公正、科学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行信息公开、立项审批、检查报告、绩效考评、回避等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公布计划与项目信息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定期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集中组织项目验收,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计划项目信息。
(二)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为最终决策机构。
(三)检查报告制度。市科技局对计划与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和分类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四)绩效考评制度。项目通过验收或者结题后,必须按要求参加绩效考评,对社会、经济效益和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计划与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管理、验收结题、争议处理、决策咨询、招标评估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实现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发布和交流。逐步建立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立专家数据库,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的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我市科技计划由科技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和各类科技专项等组成。
科技研究与开发计划包含重点科技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等,以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主要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以及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包括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实施等,旨在支持产学研合作,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技产业化计划包含火炬计划、星火计??⒖萍夹椭行∑笠导际醮葱录苹?⑿虏?肥灾萍苹?龋?荚谕平?笠底灾鞔葱拢?俳??巢?蹈脑焐?逗托滦瞬?蹬嘤?⒄埂?
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包含区域创新服务平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平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研究院、实验室)、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信息网络等建设,着眼于保障区域科技创新和构建行业科研条件支撑体系。
各类科技专项包含国家(省)重大专项配套补助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是指科技合作专项、科技特派员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和防震减灾专项等)。
第八条 计划主要支持光机电、生物医药、临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现代农业、民生科技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活动项目。
优先支持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开发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解决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九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委托方需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大类、重点类和一般类科技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标准为:重大类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软科学项目5-10万元(含5万元);重点类10-20万元(含10万元),软科学项目2-5万元(含2万元);一般类科技项目10万元以下,软科学项目2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为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联审和科室联审)、局务会审核、媒体公示、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审定、文件下发、合同签订等基本程序。一般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即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初审、局务会审核、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审定、文件下发、任务书签订。
逐步推行重大类项目由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钅扛涸鹑撕统械5ノ唬┯Φ狈?弦韵禄?咎跫??
1.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3.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4.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5.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诚信度。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鼓励跨区域、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2.项目承担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除软科学研究项目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等附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⑴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⑵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⑶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技术创新点);
⑷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⑸预期目标(主要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⑹计划进度安排;
⑺经费投入来源及支出预算;
⑻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提供包含立项的背景和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预期目标成果、计划进度安排、经费投入来源及支出预算、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凡申请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公开受理,按照“三审一决策”基本程序,统一审定,分批下达。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主要对申请者资格、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格式规范等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并提出建议。项目评审逐步推行网上评审方式。
评审专家从省、市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为3-7人。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对项目的真实性、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课题组的承担能力作进一步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包含部门联审、科室联室)由科技、经信、财政、农经等部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项目考察组,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局务会讨论主要听取职能科室就项?渴芾砗统跎蟆⒆?移郎蟆⑾殖】疾臁⒘⑾罱ㄒ榈惹榭龌惚ǎ?致鄄⑷范ㄌ峤皇锌萍挤⒄棺式鸸芪?崃⑾罱ㄒ榉桨浮?
第二十二条 媒体公示主要对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讨论确定的拟立重大(重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务会重新审定。异议处理意见,应向异议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审定主要对市科技局提出的立项建议方案由市科发资金管委会集体审定决策。
第二十四条 经市科技发展资金管委会审定的立项文件,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文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二十五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承担一个项目(卫生、教育类除外),每位项目负责人只能牵头承担一个市科技计划项目,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参加不超过两个在研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专项的同级计划。以往年度已立项的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无重大创新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级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重大类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类一般不超过2年、一般类原则上为1年。
第二十七条 凡立项的项目均应签订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归口管理单位为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提请市财政局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书(任务书)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书(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重大(重点)类项目验收;
5.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公布。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书(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2.按照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有关材料的准备,及时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5.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项目统计调查和科技成果登记。
(三)丙方的责任是:
1.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和核算情况;
4.接受科技局委托组织一般类??的验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核算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经费核算管理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合同目标任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经费投入及支出预算和技术、经济指标在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能变更。
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书面申请,报经市科技局审批。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批准中止的项目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后可继续实施;经批准终止的项目自行撤销,项目结余的科技补助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5日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
市科技局对实施期二年及以上的项目实施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纳入项目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形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视情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补助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等有关科技统计报表;
(二)因主观因素,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六)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七)其它有违科技诚信的行为。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凡经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含各类专项),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均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以《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组织实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按项目合同书要求,通过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集体讨论等程序,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可根据需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性能测试和项目演示。
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或结题。会议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参照重大(重点)项目验收程序按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确认。采用书面验收的,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结题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结题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9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根据项目领域和专业在省、市科技项目验收专家数据库中遴选确定。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经费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主持验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袷椋?⒘⑾钗募?ǜ从〖???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四)技术指标需提供经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费及经济效益的审计报告(重大、重点项目)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经济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产品标准、专著、论文和图片资料等;
(七)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八)经市科技局批准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需提供批准调整的文件;实施期二年及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结果材料;
(九fy; WIDOWS: 0; TEXT-INDENT: 32pt; MARGIN: 0pt; ORPHANS: 0">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需提供验收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复印件)、项目总结、与项目成果有关资料,包括专著、论文和图片资料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到期后60天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等相关材料。项目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
项目逾期一年未提出项目验收的,视为项目自动终止,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申请应及时批复,出具项目验收确认书。对已同意验收申请的项目分期、分批进行验收,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两种。验收结论在项目管理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一)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应予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挪作他用或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及时到市科技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存在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第四十二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同意结题的,由市科技局出具结题意见。
第四十三条 由市科技发展资金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省级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办法组织验收,验收材料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省级以上项目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按市级项目验收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市级各类科技项目、委托管理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的绩效考评在项目验收或结题时进行,填写《平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表》,报市科技局。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再安排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级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
(一)申报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无故不执行项目合同的;
(三)项目因违规实施而被终止的;
(四)项目到期后一年内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五)不按规定配合做好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的;
(六)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有失科技信用的严重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廉政准入制度。具体按《平湖市科技项目管理廉政准入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经费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从事计划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进行批评警示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平湖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平科技[2007]3号)同时废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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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府办 陈晓明副市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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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印发 共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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