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关于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的问题
各地要根据《关于实行工商审批业务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工商综【2013】5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的有关工作。一是要会同相关处(科)室制定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的操作规范,明确窗口设置方式、审批职责分工、审批流程、收件规范和办结时限等内容。二是要合理设置窗口,具体模式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多样化。相关业务处(科)室可以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者局机关、工商所设置受理专窗,派员进驻,可以依法将有关审核权限下放至工商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审批业务整合到一个处(科)室办理。三是要规范业务流程,厘清工作职责。按照“统一受理、分线审核”的方式,科学设置审核流转程序,加强审核人员业务培训。条件成熟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业务流程审核决定,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办理,方便行政相对人。
二、关于多证联办的问题
“多证联办”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方法,通过多个部门程序整合,实行一门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统一发证。具体要求如下:一是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牵头下开展“多证联办”。二是联办部门主要涉及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和统计部门,条件成熟的可逐步扩大范围。三是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登记机关在市场准入软件中输入登记数据后,通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发的统一平台或者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链接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四是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人员和经费支持,创造“多证联办”的外部条件。
三、关于试行“一址多照”登记的问题
住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以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行政、司法管辖地。“一址多照”是指同一个地址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审查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试行期间,适用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市场准入软件中将保留同一地址录入的自动提示功能,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继续录入登记数据并保存。对试行范围之外其他企业或者经审核后认为同一地址因面积等原因不适宜作为2个以上企业住所的,应当指导企业重新申报住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址多照”登记操作细则。
四、关于试行“一照多址”登记的问题
企业在住所以外另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登记方式。除了按照原有规定登记为分支机构以外,还可以申请将经营场所登记于上一级企业营业执照上,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试行工作中,应当把握以下五点:一是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如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一照多址”。涉及前置审批的,如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可以参照执行。经营场所需要使用独立名称或者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依法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二是企业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除了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一照多址”的申请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报告和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记载经营场所的个数以及详细地址。三是企业成立后申请“一照多址”的,可以参照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材料操作。公司应当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一照多址”的申请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决议和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记载经营场所的个数以及详细地址。四是工作人员核准后,应当在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地址之间以分号间隔。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经营场所个数核发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凭记载有其地址的上一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开展经营。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照多址”登记操作细则。
五、关于试行筹建登记的问题
筹建登记主要解决从事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企业筹建期间的主体资格问题。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效能的意见》的要求,审慎掌握适用范围,准确核定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筹建期。比如申请酒店筹建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酒店项目的筹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营业期限可以根据筹建期核定。筹建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办理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可以通过文件抄送等方式主动告知前置审批部门筹建企业名单。对在筹建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等规定应当由前置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六、关于非法人企业出资到位备案的问题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在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外界无法知晓出资数额的实际到位情况。部分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希望通过工商备案向社会公示出资到位数额,以增加其信用资本和交易机会。为此,允许上述三类非法人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在企业设立后到登记机关申请出资到位备案。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请求通过“验资通”对其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披露(明确实际出资数额、出资人和出资时间)并承诺其真实性的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事务金融服务通”平台的验资通子系统,在市场准入软件简单查询“出资情况核查”模块中查看资金到位情况,与申请备案情况相符的,将材料存档供社会查询。
七、关于冠省名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将于
八、关于废除八项企业登记前置条件的问题
近日,省局对各地上报的工商部门设置的企业登记前置条件进行了梳理研究,废除了其中8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前置条件。各地要认真执行《关于清理废除工商部门设置的企业登记前置条件的决定》,规范准入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同时,对8项前置条件所涉及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市场内企业及个体户的规划和布局问题应当通过管委会或市场举办者以信息公开、合同约定等方式解决,对经济(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市场经营公司、咨询类企业和非融资性??变更时股东签字应依法履行审慎审查,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对有关问题的沟通。
九、关于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季报制度的问题
为了掌握各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及时提炼和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下指导,省局决定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季报制度。由各登记机关在下一季度的首月5日前向上级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季度改革工作情况(包括工作举措、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并提供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筹建登记等数据。请各市局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