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成〔2011〕1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实施年度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的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二)按规定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提成或分成的部门和单位;
二、验审的内容和重点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降低、暂定征收和减免的收费项目落实情况;
(三)上年度验审发现问题的单位在本年度执收过程中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五)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为被收单位进行了管理或提供服务;
(六)收费单位是否及时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七)有无建立必要的收费管理制度和配备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
(八)收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九)收费单位是否已申领票据准购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填写;有无买卖、转让、转借、代开、挪用收费票据的行为。
(十)其它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行为。
三、验审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收费单位自查阶段
收费单位按验审内容进行自查,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发票使用、全年收支情况以及收入是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等情况填写到验审自查表中,并于1月15日前报送市发改局(物价局)。(自查表详见附件一、二)
(二)验审的重点阶段
重点验审采取部门送审和上门验审相结合,按系统分期分批进行。验审办公室按验审计划提前向被审单位下发《验审通知》,并采取电话告知方式确定送审或上门验审具体时间。凡是部门送审,主管部门要在收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同时准备好验审的必要资料,送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验审。重点验审要在收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收费公示表和收费管理制度,2012年度票据存根、帐册及收支情况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三)验审的时间安排
验审工作结束后,发出验审结论书。被审单位存在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价格或收费违法行为,将按规定立案查处。
四、2010年我省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已到期,对验审合格的行政事业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实施换证。各收费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做好《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
验审工作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治理乱收费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通过验审及时规范收费行为。对验审不合格的单位,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可撤销有关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财政局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使验审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
1、验审自查表
2、2012年行政事业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font-kerning: 0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weight: bold">暂停征收金额调查表
3、收费验审重点阶段时间安排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二:
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取消或暂停征收金额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年 月 日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取金额 |
降低收费 |
取消收 费金额 |
暂停征 收金额 |
收费对象 | |
|
标 准 |
降低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
|
|
附件三:
收费验审重点阶段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公安局(交警)、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广播电视台、人防局和招投标中心等。
第二阶段:
工商局、技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气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法院等。
第三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