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
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
限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经营和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浙价医〔2013〕2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注: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请在浙江省物价局网站(http://www.zjpi.gov.cn/)或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phdp.gov.cn/)自行下载。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
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表3)。
四、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定价的化学药品,我省将另行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六、上述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自
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浙江省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