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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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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平安监〔201311

 

 

关于转发《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镇(街道)安监站,各危化品企业:

现将嘉兴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3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安监站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并督促、指导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工作。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主体责任,在原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43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嘉安监危化〔201326

 

 


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构建企业自查自纠自报、安监部门督查督办督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体系建设,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请及时将文件要求转发至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318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构建企业自查自纠自报、安??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浙江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属地为主、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安监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条  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技术专家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每个职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或委托外部评审,开展危险源安全风险辨析、控制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企业应全面、全过程、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经常性(上岗前、岗中、离岗时)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专家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根据隐患性质、危险程度、治理难度、社会影响等落实隐患整治,通过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逐月上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至少每月应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制度。企业应制定全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明确与之承担的工作相一致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促进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事故隐患登记备案制度。企业应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档案,记录隐患的各类信息,实现隐患治理闭环。

(四)危险源安全风险辨析和控制制度。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危险源和安全风险辨析,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点,并使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处于受控制状态,实现人、物、管理、制度等诸要素的安全可靠。

(五)安全风险、事故隐患预警通报制度。企业对辨析出的安全风险、排查的事故隐患要通过宣传培训、立牌明示、张贴告示、发放传单、围栏隔离、专人值守等方式进行安全预警和通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事故隐患治理跟踪落实制度。企业应根据事故隐患等级和工作实际,确定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人,加强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教育、作业管理和事故防范,实时跟踪隐患治理进展,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治理情况,做到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七)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变更管理各项内容。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企业应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或纸质材料逐月向所在化工园区(集聚区、镇或街道)安监局(站、中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填报《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列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的内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为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范围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控制度。企业对排查出或正在治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责任,落实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十)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定时申报制度。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要通过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每月向所挂牌督办部门申报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按照时间、内容、要求落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向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各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各自工作责任;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调整变化,不断丰富培训内容。

(十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企业应针对员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职责,制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办法,根据员工履职情况、遵纪守规、模范作用、安全生产等情况,分出员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等级。

(十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企业应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职工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对报告、举报和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对未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造成隐患、事故的应给予处罚。

(十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企业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重点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治理的工作内容与目标、所采取的措施等,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十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企业应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三)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六)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及其它信息有新的认识时;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

(八)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检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检查表(卡),明确相关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事故隐患后,应根据隐患性质,及时组织实施治理。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实施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停止作业,立即撤离现场所有人员。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企业或公众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督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督促检查职责时,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治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有关企业和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信息系统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分析信息。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主要包括: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三)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

(四)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报表;

(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信息报表。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协调同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监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责任;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举报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

(三)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范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五)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六)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信息;

(七)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计划,明确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作好检查记录,并形成书面督促检查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要求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

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安监部门针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应督促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

(二)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要通过媒体(载体)向社会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内容,以引起公众的警觉及督促隐患单位的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应督促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四)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或申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要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根据重大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

(五)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应督促企业组织和发动职工积极参与排查事故隐患,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事故隐患举报属实的相关人员应进行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告奖励办法。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效果、进度进行评估检查和论证分析,对整改完毕的应及时摘牌销号,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措施。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应对企业所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主要包括: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文件;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报表;

(四)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相关资料;

(五)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六)有关会议、培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日施行。

 

 

 

 

 

 

 

 

 

 

 

 

 

抄送:嘉兴市安监局,平湖市府办,各镇街道,人大副主任刘耀明,副市长钱勇彪,政协副主席柯卫明。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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