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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3〕41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加强
商品有机肥推广与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质量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计发〔2011〕53号)精神,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大力鼓励商品有机肥生产
商品有机肥是利用本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产品,主要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品质。商品有机肥应用能有效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因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各类工商、农业企业利用本地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生产优质商品有机肥,促进我市生态循环农业和高效都市型农业发展。
二、加大商品有机肥应用推广力度
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等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广泛宣传施用有机肥对培肥地力、提高粮食产量和农产品品质的重要性,加强试验示范,落实责任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大推广和资金补助力度,提高广大农户特别是规模种植户、粮油、果蔬专业合作社、农业园区等应用商品有机肥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镇街道农技部门要严格核实、登记造册并公示供肥企业供应的商品有机肥数量、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和相应的面积、范围,及时跟踪调查推广使用效果和意见。
三、落实商品有机肥的补助政策
为鼓励生产和施用商品有机肥,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根据平政发[2013]25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对市、镇街道畜禽排泄物处置中心(点)统一收集当地鲜畜粪进行发酵处理后就地综合利用,给予鲜畜粪40元/吨的运费补助,由市、镇街道各半承担;对应用本市生产的商品有机肥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50元/吨补贴(以省下达项目指标数为限)。对应用于本市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土壤培肥项目区的商品有机肥,须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符合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DB3304/T020—2012)二级品以上,给予400元/吨的补助。
四、加强商品有机肥质量管理
商品有机肥是需经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 525-2011)农业行业标准。供肥企业必须确保商品有机肥质量,不得含有存在安全性风险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垃圾等。每个供应批次都要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按照供货合同建立肥料销售网络,做好销售台帐记录,并主动与各用肥镇、街道的农技部门做好供货、调运、服务、需求的衔接。
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招投标制。供肥企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厂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市农业、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规定,每年择优选定2家及以上供肥企业,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明确违约责任。补贴对象自主选择中标的供肥企业。
五、严格商品有机肥市场监管
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有机肥产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良好、价格合理,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严禁变相提高商品有机肥供应价格,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等。对弄虚作假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追究生产企业、有关单位及相应人员的责任。取消供肥企业今后三年内招投标资格,补贴对象今后三年内不得享受有机肥扶持政策。
在供应享受补贴的商品有机肥期间,市土壤肥料部门会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定期对企业生产的不同批次商品有机肥、有机肥料市场及项目区农户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机肥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肥料样品送省土壤与肥料检测中心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其中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水分含量和酸碱度四项主要指标之一,第一次不合格的,市农业部门将书面通知给予警告,并立即停止供货进行整改,整改好后经检测合格才可继续供肥。一年内第二次抽查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供肥并取消第二年投标资格,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