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文件
平防指〔2013〕2号
关于下达2013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农专发〔2013〕3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嘉兴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及计划免疫任务的通知》(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我部制定了《2013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3年度平湖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目标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规模饲养场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7%以上,存栏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禽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适时补免。免疫程序如下:
1. 肉禽免疫。7—10日龄时进行首免;饲养期超过60日龄的肉禽必须在首免后2-3周加强免疫一次。
2. 种鸡、蛋鸡免疫。7-14日龄时进行首免,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 种鸭、种鹅、蛋鸭、蛋鹅免疫。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首免后3-4周进行第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必须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4. 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5. 调运家禽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或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4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未到首免日龄的雏鸡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 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鸡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Re-4株),如使用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H9)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6株)的,还需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进行免疫;水禽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6株)或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5、H9),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参照鸡的免疫。
(四)免疫任务
根据2012年各镇街道禽类饲养量和2013年嘉兴市下达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任务,计划全市2013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使用量120.5万毫升(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目标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Ο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鹿等进行Ο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还需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规模饲养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家畜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7%以上,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家畜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家畜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定期补针,有条件的按照免疫程序适时免疫。免疫程序如下:
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各镇街道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2个月的,调出省境的屠宰用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前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按要求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猪使用口蹄疫Ο型灭活苗或者口蹄疫Ο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牛、羊、鹿使用口蹄疫Ο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奶牛和种公牛使用口蹄疫Ο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如使用口蹄疫Ο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的,还需使用A型口蹄疫疫苗。
(四)免疫任务
根据2012年各镇街道家畜饲养量和2013年嘉兴市下达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任务,计划全市2013年猪口蹄疫疫苗使用量252.52万毫升,牛羊口蹄疫疫苗使用量为2.33万毫升(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目标要求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防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定期补针,有条件的按照免疫程序适时免疫。免疫程序如下:
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如使用灭活苗首免的,必须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使用活疫苗的,可在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在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健康生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生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种公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其他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四)免疫任务
根据2012年各镇街道生猪饲养量和2013年嘉兴市下达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任务,计划全市2013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使用量为69.3万头份(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
四、猪瘟免疫方案
(一)目标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规模饲养场应免生猪免疫密度常年达到100%,散养应免生猪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7%以上,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猪瘟疫情发生。
(二)免疫程序
规模饲养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散养生猪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定期补针,有条件的按照免疫程序适时免疫。免疫程序如下:
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种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健康生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三)疫苗使用
使用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
五、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方案
各镇街道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羊痘、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免疫方案参照农业部有关防治技术规范和省有关防治指导技术,并结合辖区内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制定和实施。
对所有鸡全面实施新城疫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对辖区内所有犬类集中进行狂犬病免疫,新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狂犬病免疫。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每年春季对所有羊集中进行一次羊痘弱毒疫苗免疫;母猪在产前4周左右进行伪狂犬、大肠杆菌、以及猪流行性腹泻、传染性胃肠炎、轮状病毒二联或三联疫苗免疫。
发生特殊情况时,按国家、省统一部署和本地防疫需要适时调整。免疫时要确保疫苗质量和剂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组织部署春、秋季集中免疫,保证免疫密度。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动物防疫员队伍,完善强制免疫“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强制免疫所需的疫苗、器材、监测、“购买服务”等经费,对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市财政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政策性疫苗、免疫器械、免疫用品等补助经费、防疫经费、免疫抗体监测经费等保障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免疫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氛围。通过宣传单页、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和网络等各类媒介,告知每个饲养场(户)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积极推进散养户由被动接受免疫向主动申报免疫转变,督促建立免疫档案,特别要做好免疫用苗记录。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前,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确保各村动物防疫员熟悉强制免疫计划工作要求,全面掌握疫苗特性、操作技术规范等知识,做好防疫人员、器材的消毒,防止人为传播疫情,杜绝打假针、打飞针,减量或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的违规行为。
(三)规范疫苗管理,保障供应。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牧防发〔2011〕47号)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政策性疫苗的管理和组织供应工作,加强疫苗计划、调拨、使用、贮运等环节的监管,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疫苗调拨台帐,做到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员、养殖场都有疫苗使用记录。
(四)强化抗体监测,科学评估。要根据省市下达的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各镇、街道要及时掌握强制免疫工作进度,每季度对本辖区实施免疫密度评估,发现免疫空白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检测频率和检测的随机性,扩大检测面,年度内对辖区所有镇街道和自免养殖场至少开展一次免疫抗体抽检,坚决杜绝只领苗不免疫和疫苗浪费现象。对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和抽检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调查分析原因,立即进行补防。
附件:2013年度各镇街道强制免疫计划疫苗用量明细表
附件:
2013年度各镇街道强制免疫计划疫苗用量
明细表
|
镇(街道) |
牛羊Ο型、A型、亚洲I型疫苗合计计划用苗量(万毫升) |
禽流感疫苗 计划用苗量 (万毫升) |
猪口蹄疫疫苗 计划用苗量 (万毫升)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 计划用苗量(万头份) |
|
当 湖 |
0.1 |
14 |
18.4 |
4.8 |
|
新 埭 |
0.42 |
12.4 |
48.6 |
12.6 |
|
广 陈 |
0.22 |
21 |
39.8 |
10.8 |
|
新 仓 |
0.34 |
16.4 |
18.4 |
6.7 |
|
独山港 |
0.6 |
19.1 |
31.4 |
9.8 |
|
林 埭 |
0.25 |
19.6 |
34.3 |
9.8 |
|
乍 浦 |
0.05 |
1.5 |
4.8 |
1.3 |
|
曹 桥 |
0.12 |
8.2 |
38.5 |
9.9 |
|
钟 埭 |
0.23 |
8.3 |
18.32 |
3.6 |
|
全市合计 |
2.33 |
120.5 |
252.52 |
6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