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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平污治〔2013〕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独山港区,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提高污染治理效果,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暨清理违章猪(禽)舍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3〕29号)精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标准通知如下:
一、治污设施建设标准
(一)规模养殖场。对母猪存栏10头以上、生猪存栏50头以上暂未列入拆违范围,且尚未建造或需改造提升相应治污设施的规模养殖场,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求,必须建造“两分离三配套”治污设施。即养殖场实行雨污分离,粪尿干湿分离,依据养殖规模建造或补建、修复配套的干粪堆积棚、沼气池和沼液池,设施不允许设置排放口,确保污水零排放。
(二)散养户。生猪散养户必须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并配套建造三格式污水囤积化粪池,设施不允许设置污水排放口。
1、饲养1-2头母猪配套建造3立方米三格式污水囤积化粪池;
2、饲养3-4头母猪配套建造5立方米三格式污水囤积化粪池;
3、饲养5头母猪配套建造8立方米三格式污水囤积化粪池;
4、饲养5—10头母猪配套建造12立方米三格式污水囤积化粪池。
同时对污水沟进行改造并加盖(可用水泥盖板、水泥瓦或石棉瓦等),做到雨污分离。
二、设施建设补助政策
(一)禁养区。列入禁养区的养殖场(户),但暂未列入拆违范围的,必须自行建设与之规模相适应的治污设施。
(二)限养区。
1、规模养殖场。暂未列入拆违范围且母猪存栏10头以上、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建造“两分离三配套”治污设施。对经批准的合法面积治污设施补助,按照平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执行(原已享受过政策补助的除外)。对违章猪舍建造的治污设施,建设费用须由其自行承担。
2、散养户。暂未列入拆违范围的散养户,按建设标准建造治污设施。具体补助标准:30平方米合法猪舍建造的三格式污水囤积化粪池和污水沟改造及盖板等治污设施,市、镇街道给予600元∕户以奖代补;超出30平方米以外的违章猪舍所建设的治污设施,其治污设施建设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治污设施建好后由养殖场(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上报镇街道,由镇街道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村干部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新建治污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街道向市申请补助资金。市农经、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街道上报申请的补助资金建设内容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异议的下拨相应补助资金。
平湖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