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平湖市 > 正文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朗读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369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2013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局有关科站:

现将《平湖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3427

平湖市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厅、嘉兴市农经局《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平湖市食品安全监管总体要求,结合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这一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PAN>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蔬菜、水果、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我市蔬菜水果食用菌主产区。重点产品:白菜类、绿叶类、豆类、葱蒜类蔬菜,突出豇豆、菜豆、芹菜、韭菜、菜心、普通白菜等蔬菜;草莓、葡萄等水果;双孢蘑菇。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三氯杀螨醇等高毒限用农药,荧光增白物质等非法添加物。

3.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高毒农药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农业部1586号公告规定,组织专项整治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已撤销登记的高毒农药企业停产情况,重点督查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引导农药生产企业公开向社会承诺合法生产经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的“黑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农药、非法生产高毒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高毒禁限用农药有效成分等违法生产行为。

二是加大农药市场监督力度。大力推进新型信息化农资监管模式,综合应用数据库、条形码、POS机等信息技术,实现“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强化经销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强化农药经销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培育龙头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资质清理检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组织开展高毒农药市场检查活动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禁用农药、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综合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低毒高效、环境友好型农药和生物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严禁双孢蘑菇使用荧光增白物质等非法添加物。规范葡萄植物生长调节剂、柑橘保鲜剂、着色剂、防腐剂等添加剂的使用。加强对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的巡查,督促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四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继续组织农产品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服务进“两区”活动,加强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在蔬菜、水果、食用菌生产旺季,组织开展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重点检测高毒禁限用农药残留,严厉查处禁用农药检出及农药残留超标等违法情况。

该项整治工作由局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牵头负责,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科教科、种子管理站、经作站、林业站、植保土肥站以及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以生猪为重点,梳理查找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和饲料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市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合格率达99.9%以上。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全市各镇街道。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猪牛定点屠宰场及活畜交易市场。

3.主要措施。

一是饲料环节整治。以贯彻落实《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为契机,督促和指导饲料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质量安全制度,组织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料、检测、生产、销售等记录和库存原料、产品情况,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开展饲料中“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监督抽检和隐患排查;开展全市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重点核查购销台帐,严厉查处销售 “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等非法行为。

二是养殖环节整治。全面落实生猪养殖场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规模场质检员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相结合,在检查养殖档案、用药记录和库存饲料、兽药情况的同时,开展存栏生猪尿样“瘦肉精”抽检。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加大重点地区养殖场户“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或开展拉网式监督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落实生猪出栏“瘦肉精”监督抽检制度,对出市境生猪按规定实施“瘦肉精”监督抽检,对现场快速检测呈阳性批次的生猪,严格按照省地方标准《家畜尿液中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物质残留检测管理规范》(DB33/T 8592012)的规定进行处置。配合做好嘉兴市局于5月、9月及11月分三期组织开展全市养殖环节“瘦肉精”集中整治行动,抽检生猪尿样600份以上。完成好全年市本级100份定量检测。

三是收购贩运环节整治。进一步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完善“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材料查验制度、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和交易市场进场交易活畜“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活畜交易市场监督抽检力度,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开展溯源。积极推动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人员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经纪人教唆、兜售、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行为,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监管信息。进一步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的证票查验职责,严防证票不齐全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入。

四是屠宰环节的整治。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猪牛定点屠宰企业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落实情况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的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瘦肉精”监测项目。开展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抽检,加大从风险地区调入活畜特别是省外调入肉牛的“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及产品,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屠宰企业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配合。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收购站监测全覆盖、5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值规定。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其中奶畜养殖场开办的收购站是重中之重。重点区域:三家奶牛场。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严格履行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管职责,组织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5项违禁添加物。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巩固生鲜乳收购站清理整顿成果。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收购运输以及在长途贩运、拼车装运、跨省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全面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取缔。

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完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不定期巡查制度,严查违规生产收购运输生鲜乳行为。对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推动建立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和奶牛冻精补贴、后备母牛补贴和生产性能测定等扶持政策,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督促,监管责任人每个月一次按《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评分规则》进行打分。在一个有效期内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可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生鲜乳收购站的许可证。

此项整治工作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不断规范,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稳步提升,饲料生产和养殖过程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明显改善,休药期制度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有效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区域:全市各镇街道。重点环节:饲料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养殖和动物诊疗。重点品种:违禁药物、假劣抗菌药物、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和改变组方的非法药物,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3.主要措施。

一是整顿和规范抗菌药经营行为。要切实加强监管,强化兽药GSP后续监管,坚决查处未按 GSP要求管理的兽药经营企业(单位),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以及不规范的产品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实施检打联动。

二是规范抗菌药物使用。要强化对饲料生产企业添加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饲料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以及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所含药物成分,不标注休药期的违规行为;继续强化畜禽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指导和监管,督促养殖场(户)规范、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严厉打击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将人用药品用于食用动物、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使用假劣兽药、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整治目标。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2.整治重点。重点对象: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重点品种: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点时节:春耕备耕、“三夏”、秋收冬种等假冒伪劣农资混入市场的高峰期。

3.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农资市场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经营门店及流动商贩的日常巡查,对用物流方式、互联网、农资交易会和展销会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加大禁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二是坚持检打联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实施检打联动。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特征,认真做好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拓展案源渠道,加强部门沟通,坚持露头就打,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不查到水落石出决不放过。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检验、鉴定等协助工作。

三是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成功经验,推广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农资的覆盖面。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分类管理,加大对信誉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失信企业重点实施监管,严重的要驱除农资行业。

四是强化指导服务,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主动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满足农民群众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借助公共媒体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特别是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农村基层,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服务和指导,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

此项整治工作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配合。

(六)可食林产品专项整治

1.工作目标

可食林产品禁用限用农药残留监测保持平稳,可食林产品种植关键点得到有效控制,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重点是全面检查以食用笋为重点的可食林产品种植环节中农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特别是国家规定严禁使用的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配合做好打击违规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和野生动物养殖环节饲料专项检查。

3.主要措施

一是规范农药等投入品使用行为。组织对食用笋等可食林产品生产单位和林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检查种植过程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逐步建立投入品生产档案,掌握投入品质量情况;同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和野生动物养殖环节饲料专项检查。

二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按照相关森林食品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强对林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林农科学用药,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三是强化质量安全检测。继续按照《可食笋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等规程,开展初级可食林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和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切实防范区域性质量安全事件。

此项整治工作由局林业站牵头,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七)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整治目标。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的使用得到有效禁止,初级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在97%以上;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创造条件,在重点区域、重点养殖品种逐步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和产地准出制度。

2.整治重点

一是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工厂化养殖场、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为重点对象,通过加强以“三项记录”、投入品管控等为核心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严打使用禁用渔药等违法行为,督促水产品生产者规范生产操作行为,提升质量安全自控能力。二是开展水产苗种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水产苗种、渔用饲料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三是深入开展以中华鳖、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等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隐患摸查,排摸纠查原药、人用药使用现象,进一步规范养殖用药。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加快完善应急预案,健全水产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素质。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普及生态健康养殖技术知识;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进一步提高生产者科学防病、规范用药知识水平;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和无公害水产品“双认证”等工作;指导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渔业龙头企业,完善自律机制,采用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标准生产、统一物资采购、统一品牌销售、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等措施,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鱼病测报工作,增强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范围,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是规范苗种生产,加大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完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严格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对条件差、规模小、管理薄弱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逐步清理、淘汰,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规生产行为;在苗种生产期间,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和违规使用禁用药物、滥用药物等行为。

三是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初级水产品监督抽检和质量安全执法。通过监督检查、指导整改、执法查处,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对温室龟鳖养殖等近年来出现问题较多的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渔药、渔饲料仓库及饲料加工场所有无贮存、使用禁用兽药、原料药、人用药等违禁药物、违禁添加剂情况;规范监督抽检制度,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特别是在用药高峰期,对重点监控区域、养殖方式和出口养殖基地要增加抽样;要严格执行四方五人到场签名制度,确保抽检程序规范;要加强质量安全执法,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规者,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集中培训。

四是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本地主导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养殖模式及已获证无公害水产品为重点,对其在养殖、育苗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建立和完善水产养殖中水质管理、饲料使用、防病用药的指导和监督责任机制,使用违禁投入品或药残超标案件的立案查处机制,问题水产品的封存、销毁工作机制。推行水产品生产档案制度、例行检测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此项整治工作由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牵头,局水产技术推广站、各镇街道所属职能部门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有关职能科站和各镇街道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嘉兴市的统一部署,完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的作用,加强对监管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

(二)细化整治方案。各任务牵头科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隐患排查。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四)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非法添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像假劣农资案件一样,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五)及时报送信息。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134月开始,每月底前各镇街道向市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六)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迅速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散和发酵。加强正面典型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2.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3局农产量安全整治工作

领导组组织

 

为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组织领导,经研究,现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公布如下: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周玉根

副组长:俞卫平  童江坤  王建良  陈云华  刘国华  

  员:黄雪良  严士其  陆建中  李建群  王 杰  邵 洁  宋之琦  邵 慧  龚佩珍  沈建峰  阮晓峰  徐卫星  毛永祥 

二、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俞卫平

副主任:严士其陆建中 王杰 毛永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日常工作。

 

 

 

 

 


附件2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风险隐患整治

事故处置

行政案件查处情况

刑事案件查处情况

排查

个数

整治个数

检查户次

出动人次

事故起数

处置起数

责令整改户数

查处情况

立案数(起)

移送司法(起)

罚没款金额(万元)

涉案货值(万元)

立案数(起)

破案数(起)

整改书发出数

整改合格数

取缔无证无照家数

吊销证照家数

查处违法行为(起)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

 

 

 

 

 

 

 

 

 

 

 

 

 

 

 

 

 

“瘦肉精”专项整治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可食林产品专项整治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事故处置情况请附简要说明。

          2、破案情况请附案情简要说明。


 

 

 

 

 

 

 

 

 

 

 

 

 

 

 

 

 

 

 

抄送:嘉兴市农经局,市府办、市食安委办,胡志梁副市长。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3427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平湖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pinghushi/20210601/15720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