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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经〔2013〕57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湖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
处理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精神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无害化处理模式
平湖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相关规定。鉴于我市病死猪集中工业化处理项目还在筹备中,目前适应我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二种:由各镇街道为单位建设运行的集中处理模式;由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并管理运行的规模猪场自行处理模式。
(一)集中处理模式
1.集中单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配备建设相应的公共无害化处理池,对收集的病死猪按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2.营运机制。根据集中处理模式,镇街道确定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和人员,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建立专业的集中收集队伍,在规定区域内为非自行处理的养猪场(户)开展病死猪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并报农经局、财政局备案。
3.探索完善收集、运行、处理和养殖户补助补偿机制。
(二)自行处理模式。自行处理模式由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猪场具体实施:
1.上年末存栏生猪500头以上,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能确保自行处理模式有效运行。
2.有明确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和负责病死猪数据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
3.实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检疫申报,有完整齐全的养殖档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及相关工作制度。
4.有要求自行处理的申请报告(附件1),并向市农经局、财政局作出规范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书面承诺(附件2)
5.上年末存栏生猪500头以下的规模猪场,一般可依托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营运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如能达到自行处理标准的也可申报自行处理模式。
二、经费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对全市养殖环节所有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强制扑杀的猪等),包括集中处理营运单位或企业以及具备自行处理条件规模猪场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凡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死亡母猪仍按原政策性保险程序理赔,不再享受本办法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对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地方承担部分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50%即每头16元补助。
(三)补助对象。对具备规定条件,并由规模猪场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经费拨付给规模猪场。对实行集中处理模式的,补助经费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主要用于收集、处理、养殖户补偿等费用。
为完善收集处理运行机制,各镇街道应制定相应的补助补偿政策和实施方案,鼓励广大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收集队伍工资报酬与收集数量挂钩机制,对自觉将病死猪送至处理场点集中处理的养殖户,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补助方式。补助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对自行处理模式的,由市财政局将市及以上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再由镇街道财政所将配套资金一并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拨付到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对集中处理模式的,由市财政局将市及以上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再由镇街道财政所将配套资金一并拨付给辖区内的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
三、严格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集中处理模式的监管。营运单位负责人是病死猪集中处理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数据的真实性和无害化处理到位情况负总责。营运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病死猪收集,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收集处理台账”。“日收集处理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来源养殖场相关信息、处理病死猪的数量、处理方式,并记录收集承运人、处理人及监管人员。
2.按规定要求为病死猪收集人员或自我收集并送交的养殖场(户),出具“病死猪日处理清单”,载明病死猪数量、日龄及耳标信息,并由处理人、收集承运人及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丢弃在河道、垃圾房等地的病死猪,由所在村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人与收集人共同签字确认。
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猪流出处理点。
4.为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出具无害化处理凭据。
5.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处理信息。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集中处理场点的日常监管工作,对集中处理的病死猪数量、运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每月必须对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二)自行处理模式的监管。规模猪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所在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猪数据核实以及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规模猪场主要职责如下:
1.发生病死猪后,对病状作出初步诊断。
2.对病死猪数量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应当通知保险理赔员到场共同核查;日死亡10头以上或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报告所在镇街道联场责任监管人和辖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到场监督。
3.及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病死猪、耳标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4.建立病死猪“日处理台账”,粘附照片,并由处理人员和场方兽医共同签字确认,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猪外流。
镇街道负责做好规模猪场的监督检查,对日死亡10头以上的规模场,必须经联场责任监管人到场监督处理,并在日处理台账上签字确认;对日死亡30头以上或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同时报辖区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到现场实施监督处理。
四、补助经费申报审核程序
(一)信息报送。规模猪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于每月23日将本月病死猪日处理台账(含无害化处理照片)、上报所在镇街道(数据统计日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各镇街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养殖档案等,对规模猪场、营运单位病死猪日处理台账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病死猪日处理台账上签字确认,并进行统计审核,将签字确认的病死猪日处理台账登记造册后和统计表(附件3、4,电子、纸质统计表一并报送)于每月27日前报送市农经局,如发现异常的,将进行现场核查。
(二)审核把关。市农经局、财政局负责对日处理台账和统计表进行审核把关,于次月5日前将平湖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联合上报嘉兴市主管部门。
(三)备案核查。规模猪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每半年(分
(四)补助经费申报。按照补助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的要求,各镇街道应在每年5月30日和
(五)信息公开。市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举报电话为12316(农经局)。各镇街道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将有关补助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明确各项责任,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辖区内上年末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定期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对采取自行处理模式但不符合要求的规模猪场要督促整改,整改到位并现场审核通过后,再纳入补助范围;对采取镇街道为单位集中处理模式的,必须确定处理范围和运营单位,完善运营机制和相关档案,经市政府确定后方可纳入补助范围。同时,要将补助名册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综合监管,督促规模猪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依法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规模猪场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一旦查实规模猪场、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取消规模猪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制度不落实,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核实数据,规范报送。各镇街道要完善信息的统计核查、汇总上报、补助发放和信息公示等工作流程,要落实专人,建立相关名册,规范信息报送,按时保质完成,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本办法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自
附件:1.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自行处理申请表
2.承诺书
3.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4.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5.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表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
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自行处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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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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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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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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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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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
镇街道 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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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存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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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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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猪 |
母猪 |
仔猪 |
保育猪 |
肉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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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设施 |
无害化处理池 有□无□ 容积 立方米 其它无害化处理设施 可显示日期的数码相机 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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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制度 |
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实施 是□否□ 无害化处理制度建立 是□否□ 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 是□否□ 按规范开展检疫申报 是□否□ 养殖档案完整齐全 是□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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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人员 |
处理人 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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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 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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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意愿 |
上述情况完全属实。本场要求无害化自行处理病死猪。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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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市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承 诺 书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财政局:
本人已申请病死猪无害化自行处理模式,本人郑重承诺将按要求对病死猪做到100%无害化处理,如实、完整提供处理信息。出场猪100%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提出检疫申报,履行免疫、检疫义务,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养殖档案完整齐全,不谎报、漏报、乱报相关数据及信息,如有违规,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此表由镇、街道填报)
养殖场名称: 地址: 镇街道 村
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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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生猪月末存栏数 |
当月出栏数 |
无害化处理数量 |
其 中 |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
监管人员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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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斤以下 |
10公斤-50公斤 |
50公斤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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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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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养殖场留存,一份由镇街道留存,一份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填报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附件4:
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0 年 月)(此表由镇、街道填报)
无害化处理设施营运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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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死猪 数量 |
全镇街道生猪月末存栏数 |
全镇街道当月出栏数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处理时间 |
处理 数量 |
营运单位负责人签名 |
监管人员签名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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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池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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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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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营运单位留存,一份由镇街道留存,一份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 填报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附件5:
平湖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年 月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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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单位名称 |
无害化处理数量(头)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申请补贴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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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上 |
市级 |
镇(街道)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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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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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意见: 签字(盖章) |
市农经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
市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 |||||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市农经部门、市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每年分两次填报,即每年5月30日前申请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