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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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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平人社〔201353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为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更好地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人力社保阳光政务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426


 

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1.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2.城乡低保家庭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

5.残疾人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

6.复转军人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

上述“4050”人员是指提出申请时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未就业人员,按照身份证上的实足年龄计算。

二、各种类别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

2.城乡低保家庭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低保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4.被征地农民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5.残疾人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残疾人证。

6.复转军人中未就业的“4050”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退伍证或人武部出具的证明。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核查公示、镇街道初审、市就业管理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平湖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认定表》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统一印制。申请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村社区受理:村社区人力社保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核实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3.镇街道核实: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处认定,并将其申请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4.辖区认定: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确认后,由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为申请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卡》相应栏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标注认定时间,加盖认定机构印章,完成认定工作。

四、注销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就业);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就业);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能力);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退出市场);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判刑劳教);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不接受服务);

9.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未主动联系);

10.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外出)。

 

附件:平湖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规定


附件

 

平湖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规定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嘉兴市人??记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嘉人社〔20111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申请失业登记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人员,须提供毕业证或肄业证原件、村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审核后原件返回,留复印件,下同);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村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等有关资料;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村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须提供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村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五)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村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村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等;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失业登记办理程序

初次办理失业登记证,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免冠两寸彩色照二张及以上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社保所申请,并填写《平湖市就业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进行实名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统提请市级审核,经审核认定后由受理机构制作《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记录失业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容,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平湖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

本市农村户籍的劳动力和外来人员不办理失业登记。

四、申请就业登记条件

劳动年龄段内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或未办理过就业登记的在岗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

3.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平湖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5.其他规定的资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办理过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平湖市就业失业登记表》。

五、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就业登记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就业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提供《就业失业证》原件。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基础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通过业务系统提请市级审核,市级审核时应将以前登记的失业信息存入数据库,注明失效时间。

初次办理就业登记的,还须提供免冠两寸彩色照二张,经审核认定后由受理机构制作《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记录就业登记时间等内容,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平湖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申请就业登记,??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相关事项

(一)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在市就业管理服务处指导下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和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受理制作机构免费核发,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的申报、入户调查、资格审查、初审、登记、基础信息录入、提请审核、变更、汇总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制作发放工作。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或批准提前退休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保留原有编号。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一人一册,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其他情形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伪造、涂改,违者没收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补金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补发和更换。

1.《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者应在本市报刊上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及时到原核发机构报失,并申请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记录已满的,持原证到原核发机构进行更换。

2.申请补发者应向原核发机构提供:

l)在报刊登发遗失或损毁启事的原件;

2)各相关部门出具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与否的证明(损毁不严重,原始记录尚全的可不必提供)。

3.核发机构在补发、更换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详细记录原证上的各种信息并注明“补发、更换”字样。

4.补发、更换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仍沿用原有签发编号。

(七)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发机构对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就业失业登记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死亡的;

4.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八)本管理规定实行后,《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不再发放。原已领取的《失业证》或其它失业证明继续有效,在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九)本规定未明确的,从上级文件规定。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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