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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3〕97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2013年度
海洋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独山港镇农发局、乍浦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渔船安全适航,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渔民和渔船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渔业生产秩序和渔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3年度海洋渔船检验、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检验范围
2012年度渔船检验合格、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的海洋渔船。
二、年审时间
2013年6月16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
三、渔船检验停靠点安排
(一)海上停靠点:乍浦镇海塘街。
(二)内河停靠点:乍浦镇北城河吊桥下。
四、检验、年审要求
(一)船证相符,渔船船质良好、机器正常。
(二)根据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渔检〔2013〕27号)要求,渔船必须按规定配备经渔船检验部门认可的合格有效的消防、救生设备,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更新,并达到安装规范、急需即用的要求。
(三)渔船船首两舷船名号(浙平湖渔×××××)、船尾船籍港(平湖),标写必须标准规范、工整清晰。
(四)60马力及以上渔船必须安装AIS船载终端设备,并开机正常。
(五)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规定,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到具备条件的渔船修造单位,按规定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按符合要求的船舶维修方案进行维修。维修后经检验合格的(到外地维修的渔船,凭当地渔船检验部门出具的渔船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签署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六)渔船检验合格的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须带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许可证(或三合一证书)、职务船员证书、渔船航行签证簿、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及本人身份证,到乍浦渔政分站办理签证年审手续。
(七)为了鼓励渔民投保,凡在渔业互保协会投保的,省财政、本市财政继续分别按规定给予20%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补贴(雇主责任互保20份为限,意外伤害医疗险除外)。
五、渔船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渔船检验费按《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14号)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69号)规定征收。
六、有关事项
(一)为了加强对海洋渔船的监督管理,今年将启用新的渔船年检标志。即在渔船检验合格后,木质渔船在渔船的机舱内制作一年检标志,钢质渔船在渔船的船舷固定一年检标志,并拍照存档。作为渔船年检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志,年检标志不得随意损毁。
(二)为了切实提高近海渔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防台避灾,保障渔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6号)要求,我市开展了平湖市60马力以下近海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项目建设。每艘60马力以下海洋渔船配备一台手持式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该“终端”具备“防水、防尘、防盐”、GPS定位、一键报警等特殊功能,同时还具备手机的正常通讯功能。即在不使用特殊功能时,就是一台手机。每位船主须和中标电讯运行商--中国电信平湖分公司签订两年的通讯话费套餐协议,每月用户保底消费30元,并先支付300元作为“终端”通讯话费。该“终端”为专用“终端”,一艘渔船对应一台“终端”,不得随意调换。渔船出海航行、生产时,“终端”必须保持开机状态。万一遇到突发状况需急救时,即可使用一键报警功能,等待救援。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快速报警,尽可能减少海损损失。
(三)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对我市的“船证不符”海洋渔船进行专项治理,以进一步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望沿海各镇、村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及时告知每艘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各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做到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做好渔船的维护保养工作,按时参加2013年度渔船检验年审,以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3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