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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农经公安部门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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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文件

平湖市公安局

 

平农经〔2013119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公安局

关于建立农经公安部门渔业执法

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农经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公安局各科、所、队:

为进一步强化渔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市渔业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现就建立农经、公安部门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电、毒、炸鱼,由于其危害严重,一直以来被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特别是电力捕鱼,对渔业生产、渔业资源以及捕鱼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渔政公安联合执法,每年查处的电力捕鱼案件百余起,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市内河水域有5万亩之多,河网纵横交错,分布全市各地,加之水质的不断改善、渔业资源的恢复,使电鱼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反响越来越强烈。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此,整合应急处置资源和力量、完善机制、整体联动,在全市开展打击电力捕鱼等违法捕捞专项整治势在必行。试行建立农经公安部门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利于深化农经、公安部门合作,有利于加强部门联合执法、行政司法对接,有利于弥补渔政执法力量薄弱、应急能力差等缺点,对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加快建立农经、公安部门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我市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以电力捕鱼为主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法查处各类渔业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我市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在前期农经、公安部门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农经公安部门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涉嫌非法捕捞案件的移交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以电力捕鱼为主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建立,使渔业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打击非法捕捞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沟通制度。加强农经、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联席会议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渔政、公安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信息交流,分析研究渔政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以推动农经、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化。

(二)建立巡查通报协查制度。公安部门发挥各卡点、基层派出所属地管理巡防管控优势,安排力量加强本管控区域重点河段、水陆域等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现涉及电捕鱼等行为的,及时制止并通报给渔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三)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农经、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针对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由农经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确定每年的禁渔期(41515)为执法集中行动月,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阻碍、妨碍渔政部门依法执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以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四)建立涉渔案件移送机制。对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取证、查处工作中,农经、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农经部门及渔政机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五)建立协查举报激励机制。要加大对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渔政等执法机构及市社会应急联动举报平台作用,保证社会举报信息畅通,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违法行为。要加大投入,建立协查举报奖励机制,根据情节对协助制止违法捕捞行为的有功人员或提供有效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确保社会协查共管工作机制有效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经、公安渔业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对增强执法刚性,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机制建设得到实效。

(二)强化业务交流。加强农经、公安业务交流,通过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途径,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整合现有的执法信息和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相关执法案源、管理相对人信息、执法视频影像等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涉渔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完善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制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加大保障力度。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领导重视,不断加大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渔业资源的资金投入,推动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要建立激励机制,鼓舞士气,进一步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要不断完善制度,深入推动两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农经、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农经、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等信息,提高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威慑效果。

 

附件:农经公安部门涉渔违法案件移送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公安局

                             2013719

附件:

农经公安部门涉渔违法案件移送调查处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农经、公安联合制订的《关于建立农经公安部门渔政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工作措施,深化机制建设,明确和规范涉渔案件调查、处理和移送等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职责

(一)农经部门。在渔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犯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时,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做好现场调查,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制作案件各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调查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农经部门渔政机构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应提前介入,控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根据农经部门的提请,积极协助、支持配合渔政执法,给予办案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及时查处阻碍、妨碍执行公务案件和涉渔违法犯罪案件。

二、移送依据

(一)农经部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等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涉渔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时遇到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公安部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加强渔业资源管理,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知渔业执法部门;

2.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20019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渔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阻挠、妨碍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予以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1986年7月1) (节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5 公通字〔200836)(节录)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051118日)(节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河流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06124号)

1.东湖景区水域(海盐塘桥以北、上海塘桥以南、东湖大道以西的东湖二环之内水域)全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包括娱乐性游钓。

2.除上述水域之外的全市河流水域,每年 4 1日零时至 5 15 12时,除特殊规定以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时 间:                                     

地 点:                                    

因你(单位)涉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保存于                      ,请于   日内到平湖市渔政站城郊分站(当湖街道高桥南侧关桥西侧)接受调查处理。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经办人员:                                          

 

平湖市渔政站城郊分站:85117054

(印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方式               

 

 

 

 

 

 

 

 

 

 

 

 

 

 

 

 

 

 

 

 

 

 

 

 

 

 

抄送: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市府办,胡志梁副市长。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37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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