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平科党组〔2013〕8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科技项目管理
廉政准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本局各科室、中心:
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管以及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平湖市科技项目管理廉政准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平湖市科技项目管理廉政准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努力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提高财政经费资助效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第11号令)和《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7〕306号)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范畴是指科技项目管理,其管理的标的物是指符合条件按规定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市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及各类科技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准入,是指所有参与管理、评审和实施科技项目的相对主体,除具备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外,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方可获准进入参与科技项目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咨询、项目立项、项目检查、项目验收、成果鉴定、项目奖励等过程中参与和执行科技项目的相关主体,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者、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项目评估评审者和项目实施者。
项目组织管理者主要是指履行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机关和人员。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接受委托承担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及其相关人员。
项目评估评审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人员。
项目实施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条 科技项目廉政准入管理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坚持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相结合。
第六条 参与和执行科技项目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准入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违规违纪和违反廉政规定要求的不良行为记录。
(一)组织管理者,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组织检查、验收、评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同),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计划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者在项目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直接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及人员、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2.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评审专家;
4.对推荐申报的各类项目,应当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把关,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真实情况,力戒弄虚作假;
5.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6.不得隐瞒、歪曲或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7.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8.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立项申请者以排斥其他申请者;
9.不得索取或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
10.不得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即受委托承担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利用承担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接受项目申请及承担实施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2.不得违反科技行政机关有关项目评估评审和管理工作方案以及预算的规定;
3.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4.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涉及所评项目有关的立项可行性报告,或检查、验收所评项目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未经市科技局安排,不得擅自到实施单位进行调研、检查等活动;
5.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6.不得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评估评审者,即项目评审专家和评估人员,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提出意见。项目评审专家或评估人员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2.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索取或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或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3.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5.不得有其他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行为。
(四)项目实施者,即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的申报、立项、检查、验收等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评审活动,并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项目实施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对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不得相互串通或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评估人员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4.不得向项目组织管理者、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以及项目推荐者、项目评审专家和评估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或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5.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者、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项目评估评审者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6.不得进行其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七条 推行廉政合同制度。从事科技项目管理活动的相关主体,在签订项目合同书等相关合同时,必须同时在合同中载明廉政准入要求及应负的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科技项目管理廉政准入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将??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提供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不良记录,提出限制或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参与和执行科技项目的相关主体,在项目管理中如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不良行为记录、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将实行准入限制。
(一)有一次不良记录的,取消一年准入资格。如属于主动贿赂或接受贿赂行为的,取消三年准入资格。
(二)累计有二次不良记录的,取消三年准入资格。如累计二次均属于主动贿赂或接受贿赂行为的,不得再参与和执行任何科技项目。
(三)累计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不得再参与和执行任何科技项目。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除进行准入限制外,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发生不良行为或在实施廉政准入制度中把关不严、隐瞒不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问题性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市科技行政管理机关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驻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将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抄送:市纪委(监察局) |
|
平湖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2013年9月1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