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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平湖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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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平湖市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提高卫生监督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卫监函〔2013〕字第29)、《嘉兴市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20121231以前(含2013年延续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

二、时间安排

2013911010日对所有应量化单位开展量化评分(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已于830前完成)。

三、职责分工

2013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当湖街道、钟埭街道负责创卫区域以外管辖范围,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创卫区域管辖范围。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

四、工作内容

(一)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附表《浙江省住宿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试行)(普通旅馆、星级宾馆)、《浙江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试行)、《浙江省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试行)、《浙江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试行)、《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通用)》(试行)等对所有应量化的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状况进行量化,量化分级率要求达到100%

(二)经上半年和下半年量化评分,年度平均分90分(标化分,以下均同)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为A级;年度平均分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为B级;年度平均分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为C级;年度平均分低于60分或关键项目(带※项目)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评定AB级单位名单于1010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同时交附表8及其相关材料,由市卫生监督所及时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在许可证上加贴“A”级B标志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C级的当场在许可证上加贴“C”级标志,年度等级连续第二年评定为A级或B级的单位,当场在许可证上分别加贴“A”级B标志;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为不予定级或达不到C级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到期整改合格的,在许可证上加贴“C”级标志,整改不合格的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市卫生监督所应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要求,公平公正。要根据省、市有关量化分级的标准要求,采用统一的考评标准,对各公共场所单位的日常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及检测情况、消毒措施和卫生管理员配备等环节进行量化评分。2013年量化评级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的配备作为评定公共场所A级单位的必备条件,未配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的经营单位不得申报A级。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防止监督过程中因主观评判导致的显失公正。

(二)动态管理,有升有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鼓励B、C级单位不断完善卫生管理水平,增加投入,达到更高卫生信誉度等级。因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最高等级为C级。

(三)公开透明,对外公示。采取新闻媒体、统一标识等各种形式及时公开公示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便于社会监督。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以推动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四)分工负责,互相协作。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本次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准备工作,统一评分标准,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并整理好应量化名单、量化评分表、等级标志、工作报表等资料,分解到各量化责任单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及时汇总,报送结果。各单位按照各自辖区应量化名单开展量化评分,负责整理汇总,并将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附表7电子版和纸质版、量化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量化评分表纸质版1010日前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停业名单以电子表形式在1110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环境卫生科。

联系人朱铭杰电话传真):85267816Email:409768943@qq.com

 

附表:

1.浙江省住宿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普通旅馆)(试行);      

2.浙江省住宿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星级宾馆)(试行);       

3.浙江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试行);

4.浙江省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试行);

5.浙江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试行);

6.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通用)(试行);

7.平湖市201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情况汇总表;

8.平湖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申报表。

 

 

 

 

 

 

                       

                              平湖市卫生局

                              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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