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平海渔〔2013〕45号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平湖市独山港区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涛路一期、二期项目
用海选址意见
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的《关于办理海涛路一期、二期项目用海选址的请示》(平独山港司〔2013〕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我局受理初审,提出如下选址意见:
一、该项目符合《平湖市海洋功能区划》,用海选址所申请的海域界地清楚,无权属争议,原则同意该项目用海。
二、及时处理好周边相邻各方的关系。
三、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好本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本选址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