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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平海渔〔2013〕44号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集港路一期项目用海选址意见
平湖市独山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的《关于要求办理集港路一期项目用海选址的请示》(平独山港司〔2013〕1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我局受理初审,提出如下选址意见:
一、该项目符合《平湖市海洋功能区划》,用海选址所申请的海域界地清楚,无权属争议,原则同意该项目用海。
二、及时处理好周边相邻各方的关系。
三、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好本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本选址意见有效期为两年。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