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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平海渔〔2013〕52号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平湖市
涉海项目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用海单位:
为加强对在建已建项目海域使用情况、海岛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打击危害海域资源和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加速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强市和生态海洋建设,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碧海2013”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海盾2013”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省“护岛2013”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平湖市涉海项目行政(执法)检查。现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作如下通知:
一、检查对象
凡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海项目,包括已建、在建项目。
二、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管理方面
1.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申办情况;
2.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
3.已建用海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
4.已建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类型、用途、范围的核查。
(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
1.涉海在建或已建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否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核准;
2.项目是否按照海洋环评报告书和核准批复意见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工程准备期、施工期及完建期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是否根据环评报告书以及核准批复意见实施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4.项目是否按环境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落实施工期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5.项目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的排放是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6.项目施工机械冲洗及维修中产生的泥浆和含油废水是否集中收集统一处理;
7.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8.进入运行期的项目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等
(三)海岛保护方面
1.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海岛的行为;
3.是否有未经批准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行为;
4.是否有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5.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海岛开发利用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方法
(一)听取业主单位关于涉海项目的情况介绍;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海域、海岛使用立项、审批、审核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及技术资料等;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五)进入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六)检查海域、海岛使用及海洋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七)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八)要求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有关要求
根据这次检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用海单位需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海域权属材料、用海、用岛申请手续及核准文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文件、工程所处的具体位置相关资料、工程开竣工材料、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缴纳海域规费凭证、污染物处置与排放、污染事故处理情况记录、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海洋工程施工、生产作业现场、环保设施运转现场、污染物处置、排放现场以及相关物品的录音、录像、电子信息等资料。
请涉及被检查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做好准备,迎接检查。
联系人:海域管理科:唐伟良 85019463
海监大队:王 杰 85621693
平湖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