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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湖街道卫生费标准的批复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你办事处关于《关于要求核定当湖街道卫生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当街〔2013〕75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浙价法〔201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卫生费标准批复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3元/月·人。
2、企业:按职工数2元/月·人。
3、居民住户:城镇居民住户5元/月·户。
4、沿街经营门面:10元/月·个。
5、收取范围:当湖街道除市建城区外区域。
特此批复,请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