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安监站: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化工产业越来越趋向专业化、智能化。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业内称之为“现场供气”模式)。
为加强我市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管,现将嘉兴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安监站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迅速组织力量,在10月26日前,完成对所在辖区内涉及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同时按照文件要求,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好涉及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并督促涉及企业及时向市局危化科做好备案。10月26日至11月20日,我局监察大队将会同各镇街道安监站展开统一执法检查。
请各镇街道安监站于10月26日前将本辖区涉及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排查摸底表进行汇总(见附件2)并上报市局监察大队,联系电话:85061579。
附件:1、关于开展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2、平湖市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排查摸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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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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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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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开展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嘉安监〔2013〕121号
各县(市、区)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的安全监管,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涉及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已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自10月15日开始,至11月25日结束。10月15日至10月25至为排摸阶段。各地对所在辖区内涉及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进行排查摸底。10月26日至11月20日为执法检查阶段。各地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自辖区内涉及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市安监局监察支队将重点对嘉兴港区进行执法检查。
三、重点内容
各地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2009]18号)的要求,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是否向所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二)“现场供气”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
(三)“现场供气”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是否有质监部门核发的低温储罐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
(四)“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到期后是否及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采用“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充装操作规程;是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仔细排摸,掌握底数。近年来,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在我市石油化工、冶金、电子等行业应用越来越多,存在着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资料,确保本次专项执法检查顺利展开。
(二)加强监管,消除盲区。各地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所有涉及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使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大“现场供气”危险性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宣传力度。
(三)汇总统计,按时上报。请各地及时汇总执法情况,并于11月25日前将本次执法检查的书面总结和《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安监局监察支队。
附件: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