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安监站: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关》(浙安监管危化〔2013〕141号)和嘉兴市安监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3〕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彻底查清辖区内涉及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间距不足、自动控制水平低、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化工企业,不在化工园区且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租借厂房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小化工企业的底数,全面掌握辖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并与10月25日前将辖区内拟转产、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报市安监局危化科。
附件:拟转产、关闭的化工企业情况一览表。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9日
附件:
拟转产、关闭的化工企业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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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产品及能力 |
拟转产、关闭原因 |
拟转产、关闭 时限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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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拟转产、关闭理由包括不符合城镇规划、设备设施简陋、安全间距不足、自动化控制水平低、布局不合理,环保不达标及属于淘汰落后工艺技术等。
镇、街道安监站(盖章):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3〕14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全面排摸
近年来,我省经过多轮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工作,严格执行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区入园”的要求??工产业“低、小、散”的特征以及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导致了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和不符合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仍有出现,造成了较大的区域安全风险。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结合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彻底、细致的清查辖区内小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租借厂房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情况,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
根据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计划,今明两年还需完成32家企业的搬迁关闭任务。有关市要把上述任务作为贯彻《通知》要求、推进小化工企业关闭的中心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68号)明确的时间要求、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推进力度,加快进度,确保相关企业按时按要求实施搬迁关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关闭的,一律落实停产搬迁措施。同时,要根据危险化学品领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三年整治和本次小化工企业排摸的情况,对规划不符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督促其明确搬迁、转产或关闭计划;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指令,并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小化工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洼地,特别是当前正值高温台风季节,各地要根据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小化工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要督促小化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人员安全培训,加强风险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已确定搬迁关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强化安全监管,防止过渡期间降低安全条件,必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对处于停产、转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严防出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对已关闭危险化学品企业督促做好生产装置的拆除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局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积极申请财政补贴,推动搬迁关闭工作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的有关规定,小化工企业的关闭属于资金补助重点支持的范围。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力争将搬迁关闭的化工企业列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的年度计划,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积极推进化工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
2013年8月1日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
嘉安监危化〔2013〕11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监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重结合,全面排查。要与淘汰落后产能、环保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间距不足、自动控制水平低、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化工企业转产、关闭。结合《关于嘉兴市实施“两退两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嘉委〔2012〕23号)、《关于印发<嘉兴市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2〕14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总体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44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排查辖区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化工企业,切实掌握化工企业基本情况。
二、狠抓重点,强化落实。要深入推进不在化工园区且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转产、关闭工作。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关闭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68号)要求,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按要求实施转产、关闭。针对已明确关闭的、以及查处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督促企业及时拆除相关设备设施,以便从源头上防范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三、跟踪监管,加强服务。要加强化工企业转产关闭过渡期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拆除过程跟踪监管,确保过渡期生产安全和设备设施拆除安全。督促指导企业周密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落实拆除安全对策措施,委托有化工安装资质二级(含)以上单位组织实施设备设施拆除工作,并外聘一名专家指导拆除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将处置方案报县级安监、经信、环保、公安等部门备案。指导已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上报省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的规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推进化工企业转产、关闭工作。
请各地于2013年10月底前将辖区内拟转产、关闭的化工企业名单报市安监局危化处,联系电话:82130920。
附件:拟转产、关闭的化工企业情况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