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安监站:
现将嘉兴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氨裂解制氢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3〕100号)转发你们,请各镇(街道)安监站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开展一次冶金等行业涉及配套氨、醇裂解制氢装置企业的排查摸底工作。
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冶金等行业涉及配套氨、醇裂解制氢装置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做好相应安全许可有关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镇(街道)安监站于8月28日前将本辖区涉及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表汇总上报市局危化科,联系电话:85061581。
附件:1、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表
2、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汇总表
平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
|
企业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企业地址 |
|
负责人电话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装置类型 |
成套□ 组装□ |
配套企业 所属行业 |
|
|
装置使用 投产时间 |
|
是否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
是□ 否□ |
|
安全评价 |
已做□ 在做□ 未做□ |
是否构成重大 危险源 |
是□ 否□ |
|
存在问题 |
已落实整改□ 部分整改□ 难予整改□ | ||
|
氨裂解制氢装置情况 | |||
|
制氢装置 套数 |
每套装置设计规模 |
氨年使用量 |
液氨日常存放量 |
|
|
|
|
|
|
|
| ||
|
|
| ||
|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
|
持证上岗 |
| ||
|
安全设施 |
| ||
|
安全警示 |
| ||
|
应急装备 |
| ||
|
应急训练 |
| ||
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表
附件2
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汇总表
填表单位: 安监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主 要 负责人 |
裂解装置类型 |
液氨年使用量 |
装 置 总规模 |
是否 取证 |
未取证企业整改计划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未取证企业整改计划:是指通过局部整治、整体改建或搬迁、停用制氢装置等方法,使制氢装置符合取证条件或消除非法生产行为,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限;统计时间截止2013年8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氨裂解制氢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嘉安监危化〔2013〕10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安监局:
2011年8月,市安监局针对海盐县发生一起液氨泄漏事故,下发了《关于加强冶金等行业涉及配套氨、醇裂解制氢装置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嘉安监危化〔2011〕113号),明确了根据有关法规、文件要求“氨、醇裂解制氢过程,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含有氨、醇裂解制氢等配套或者附属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范畴”,“对纳入安全许可范畴的氨、醇裂解制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安全许可”。但工作部署近两年,涉及氨、醇裂解制氨企业安全许可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区甚至根本没有推进。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加大涉及液氨使用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防止因次生灾害导致液氨爆炸、泄漏事故发生;对列入许可范畴的涉及氨裂解制氢的企业,必须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推进安全许可工作,坚决制止非法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氨裂解制氢企业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安全许可工作强调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国家安监总局早在2005年就下发了《关于对含有配套或者附属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206号),明确了此类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年1月份,浙江省安监局也下发了《关于自用气体制备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3〕4号),文中明确了“含有自用气体制备装置的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自用气体制备装置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将此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一项重点工作,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危化品监管科室和执法大队人员联合行动,对涉及氨裂解制氢的企业逐一排查,对未完成安全许可工作的企业,要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加快安全隐患整治,限期完成安全许可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相关许可工作的,要责令停止使用氨裂解制氢装置。
二、进一步明确要求,推进许可。在嘉安监危化〔2011〕113号文中,提到了对设立较早涉及氨、醇裂解制氢的企业“要督促该类企业对氨、醇裂解制氢装置及其配套的罐区、仓库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使企业弄清在哪些地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采取哪些防范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逐步达到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并在企业开展技改或改建、扩建、新建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这并不是说该类企业可以不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是更应该加大监管、整改力度,督促企业早日达到领证条件。所有涉及氨裂解制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安全许可。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措施。氨裂解制氢安全许可工作涉及的企业面广、量多、推进难度大,各地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海盐、嘉善等地区更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进计划,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着力点,以顺利完成安全许可工作为切入点,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落脚点,将推进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通过多种手段,加强企业监管。要按照嘉安监危化〔2011〕113号文提出的安全措施,全面开展一次涉及氨裂解制氢工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为对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人员对氨裂解制氢工艺危险性的认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对相关操作人员应持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存放液氨的场所应安装有毒气体(氨气泄漏报警仪)、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并做好危险性警示、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等安全标示标志;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和液氨泄漏堵漏设备;加强应急技能训练和处置演练,增强从业人员对其危险性的认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打非治违”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对涉及氨裂解制氢企业的督查和服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做好有关工作,有效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地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对照2011年上报的涉及氨醇裂解制氢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排查核对,并于8月底前将本地区涉及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表汇总上报市局危化处,联系电话:82130920。
附件:1.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表
2.氨裂解制氢企业排查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