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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2016年度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平湖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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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湖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文件

平湖市人民政府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农办〔201412

 

 


关于做好20142016年度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平委办〔200625号)、《关于做好机关干部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平机工委〔201327号)、《关于加强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和疗休养管理工作的通知》(平农办201016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2016年度疗休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二、人员比例

上述干部职工疗休养每三年安排一次(工作调动应连续计算)。每年安排疗休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应安排总人数的35%。当年度新录用及参加上级条线组织的疗休养或考察的,不再参加职工疗休养活动。当年内退休人员优先安排。当年度涉及人员调动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衔接。

三、经费标准

在编在职人员工龄3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经费标准为4000元;工龄15年及以上、25年以下的,经费标准为5000元;工龄25年及以上的,经费标准为5500元。超过部分自负。

四、出行方式

自主疗休养,即疗休养人员自主安排时间和线路出行。自主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出行前须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五、经费报销

(一)自行跟团的疗养人员,疗养结束后按标准凭旅行社等有效凭证及请假审批表按经费列支渠道报销疗休养费用。

(二)自助游、自驾游的疗休养人员,疗养结束后按标准凭疗养期间实际发生的过路费、餐费、住宿费、汽车燃油费、交通费、景点门票等有效凭证及请假审批表按经费列支渠道报销疗休养费用。

六、20142016年度疗休养人员安排

请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20142016年度农办农经局干部职工疗休养计划表(见附件1),对分别参加20142016各年度疗休养人员作出统筹安排,认真填写“20142016年度农办农经局疗休养人员安排表”(见附件2),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于228日前送组织人事科。

七、林场、良种场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附件:1.20142016年度农办农经局干部职工疗休养计划表

          2.20142016年度农办农经局疗休养人员安排表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4219

 

 

 

 

 

 

 

附件1

 

20142016年度农办农经局干部职工

疗休养计划表

 

序号

单位

在职人数

2014

2015

2016

备注

1

局长室

9

3

3

3

 

2

办公室(法制科)

11

3

4

4

 

3

社会发展科

3

1

1

1

 

4

综合调研科

3

1

1

1

 

5

组织人事科

3

1

1

1

 

6

计划财务科

6

2

2

2

 

7

产业科

5

2

1

2

 

8

科教科

4

1

2

1

 

9

海洋管理科

1

1

 

 

 

10

行政许可科

2

1

1

 

 

11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24

8

8

8

 

12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

4

1

2

1

 

13

农机管理科、农机管理站、农机推广站(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9

3

3

3

 

14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5

2

1

2

 

15

畜牧兽医局

56

19

18

19

 

16

植保土肥技术推广站

7

2

3

2

 

17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6

5

6

5

 

18

林业管理科、林业工作站

5

2

1

2

 

19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

2

1

1

 

 

20

农村经济信息中心

5

2

1

2

 

21

渔业管理科、渔业技术推广与海洋资源服务中心

6

2

2

2

 

22

监察室

1

1

 

 

 

合计

187

64

62

61

 

注:人员按实际在岗科室、单位统计。

 

附件2

 

20142016年度农办农经局疗休养人员安排表

填报科室(单位):

年度

安排参加当年度疗休养人员姓名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

 

科室(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中共平湖市委平湖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4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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