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3)。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药品监督>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4),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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