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审计中心:
《平湖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审计局
2014年4月18日
平湖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浙审法〔2011〕23号)、《浙江省审计厅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浙审法〔2012〕47号)、《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浙审法〔2013〕92号)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质量控制,优化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审计操作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内部管理流程
(一)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该按被审计对象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资金资产规模、业务管理复杂程度和下属单位数量以及社会的关注程度等情况,将所有审计项目分为重要项目、一般项目、简单项目三种,分别实行标准审计程序、一般审计程序、简易审计程序。具体项目分类由各审计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任务在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时提出,经法规科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议最终确定。分类结果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予以明确列示。
(二)审计组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实施的,应当书面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遇有增减审计项目数量或变更项目完成时间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书面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标准审计程序是指严格按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审计的程序。一般审计程序和简易审计程序是指在标准审计程序基础上对内部审批管理流程进行简化的程序。一般审计程序主要是在标准审计程序下简化审理内容、适当减少内部审批环节。简易审计程序主要是指对以下内容和环节的简化:省略审计实施方案中对重点内容相关应对措施的表述;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取消项目审理、总审计师审核或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等环节。
(四)一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剩余程序可转为实行简易审计程序。简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经分析需要审计人员进一步核实等情况时,转为一般审计程序或标准审计程序。对各级政府临时交办项目,如果交办的事项内容单一且不需要由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查明事实后,以专报形式报告政府,不必转入一般审计程序。如果交办的事项内容复杂需要进行全面审计且需要出具审计结果文书进行处理处罚的,则实行一般审计程序或标准审计程序。上述涉及流程转换的,审计组应当经所在业务部门同意,书面向法规科提出申请确认并向办公室备案,书面申请材料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档案。
(五)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专项资金审计,涉及多个被审计对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资金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审计通知书原则上一一列明主送部门(单位)和抄送需要延伸的部门(单位);不便作为主送部门(单位)一一列示时,应制作“单位清单”并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
二、关于审计人员
(六)应当合理配备审计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审计人员担任;除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外,临时借调、聘请的系统外人员不得担任主审。
(七)遇有调整增加审计组成员情形时,应当重新制发补充审计通知书。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借调、聘请系统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对党政机关的审计(调查)项目不得聘请非国家公务人员参加现场实施工作。
三、关于审计方案
(九)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准确定位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规范审计操作方法,明确工作分工,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切实发挥审计实施方案对现场审计的指导作用。
1.对审计范围,应当明确表述审计涉及的具体对象范围、时间范围、业务范围等,如需延伸并事先能确定延伸单位名称或延伸单位数量、比例的,应当明确予以表述。
2.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当明确表述针对性的审计资料需求、完成该事项的应对措施,如采取盘点、询问、外部调查等的方法、分步实施的步骤等。
3.对审计人员分工,应当将每一审计事项分工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便于责任落实和追究。
4.对具体时间安排,应当明确表述进点时间、实施取证期间、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期间及审计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同)征求意见预计日期。
5.审计组组长将其具体工作职责委托给副组长、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审计组组长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十)审计组应当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遇有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遇有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其调整实施方案应当报局长审批。
(十一)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对应的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并明确表述审计重点内容的增减变化情况。
(十二)承担审计工作方案制定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事先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增强审计工作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关于审计证据
(十三)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
(十四)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1.向被审计对象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2.外部调查取证;3.查勘现场;4.监督盘点资金、资产;5.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6.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计人员将自行收集的批量电子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和汇总分析并将其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详细记录收集、处理过程,并在送审计组组长(主审)审核前,增加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其他审计组人员的复审,确保电子数据处理结果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十六)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见附件4)由负责取证的审计人员编制并签名负责。对有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查证的审计事项,应当由参与查证的审计人员共同签名负责。审计取证单及其取证材料不能出现数字、文字涂改,事实数据表述不能使用模糊语言。
(十七)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行为的审计事项取证时,一般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明确表述定性依据等。作为审计证据的各种谈话记录应当经被访谈者签名确认。
(十八)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取证单,分批将审计取证资料送被审计对象签证。对签证有异议的事项,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进行补证。
(十九)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已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应当取得相应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对应的量化评价指标应当进行核实取证,引用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指标等除外,计算、调整等核实过程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出详细说明。
五、关于审计记录
(二十)为保证调查了解有序高效开展,审计组可以编制并执行调查了解方案,以进一步明确调查了解事项、人员分工和时间要求等。
(二十一)调查了解记录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能性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内容和审计应对措施的建议。调查了解记录由审计组根据具体情况制作,无规定格式但应当在标题中注明“调查了解记录”字样。
(二十二)调查了解记录应当有原始证据材料支撑。审计组组长应当对调查了解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
(二十三)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一事一稿,可以一事多稿,但不得多事一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完整,索引号、附件页数等要素填写齐全。具体填写参考附件5。
(二十四)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应当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且有审计证据支撑。
(二十五)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谁取证谁编制,经取证人员签名后送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事项内容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恰当充分、结论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合理等分别发表不同的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名。
(二十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有审计证据支撑。
(二十七)经审理人员审理后发现原审计工作底稿表述的事实、金额等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当重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新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名后,连同原审计工作底稿留存归入审计档案。原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以完整反映审理轨迹。
(二十八)审计组组长应当指定专人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内容取得或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自行编制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
(二十九)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无固定格式,由审计组根据具体情况制作。会议讨论类记录(参考格式见附件9)应当记录讨论人员、讨论时间、讨论内容及讨论过程和结果。审计组讨论采纳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记录应当逐项说明采纳与否,对不予采纳事项应当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
(三十)审计实施过程中有实名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的,如举报事项与审计实施方案内容相关的,审计组必须核实且核实过程及结果应当单独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予以反映;如举报事项与审计实施方案内容无关,审计组组长认为没必要核实的,作出不予核实的相关记录。举报信件、举报电话记录等资料应当按要求归入审计档案。
六、关于审核复核审理
(三十一)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审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组长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时对被审计对象的签证意见是否作出采纳与否的说明,审计过程的表述是否详细具体,认定的事实、金额等是否与所附取证资料一致,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恰当。
(三十二)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完成审计组提交资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6)。
业务部门重点关注:提交复核的审计结果文书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是否一致;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是否合理、恰当且与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数据及其勾稽关系是否准确;审计评价、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是否一致;救济方式和期限是否正确。
(三十三)对重要项目,法规科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7)。
法规科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切入点,重点关注:审计程序、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责任认定、审计建议、审计过程记录以及审计文书格式等环节和内容。
(三十四)对一般项目,法规科仅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部分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同时,减少一般项目应当提供的审理资料,审计组只提供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反馈意见情况说明、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必要的取证资料等。
(三十五)审理工作由法规科承担。
1.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局领导同意需先行移送其他部门查处事项时,业务部门应当先与法规科及外部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移送单位后,再将移送事项相关文书进入OA流程审理专用模块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法规科对移送事项进行专项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2.业务部门应当对法规科的审理意见进行确认,编制审理意见确认书(参考格式见附件8),逐项说明采纳与否,对不予采纳事项应当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的原因。一般项目的审理意见确认书送法规科确认后结束审理流程,重要项目的审理意见确认书经法规科审核后报总审计师确认后结束审理流程。审计组根据最终确认的审理意见确认书内容修改审计结果文书,修改后的代拟稿进入OA流程后先送法规科会签,法规科对是否按审理意见确认书内容修改审计结果文书发表会签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理内容:审计评价相关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相关经济责任事项事实的准确性;经济责任界定的恰当性;同类问题定性、定责、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七、关于审计业务会议
(三十六)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包括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业务部门审计业务会议和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视情况可以将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与业务部门审计业务会议合并召开。
(三十七)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阶段性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和审计局负责人的要求,不定期组织召开审计组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分析审计工作进度、审计目标落实、重大审计事项查处、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应对措施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由审计组组长主持召开,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十八)业务部门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计组提交的需要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复核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等事项。会议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复核意见书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三十九)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审定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及其审计结果、法规科和业务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应当由局长主持,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其他负责人主持。会议由局领导、业务部门和法规科负责人、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作出责令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组应当按照会议决定补充查证并修改审计结果文书。
(四十一)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实际参加人数除项目实施部门审计人员以外,达到应当参加会议人数的2/3才能召开。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和纪要修改相关审计结果文书,修改后的代拟审计结果文书进入OA流程后先送法规科会稿。
(四十二)办公室、业务部门应当分别负责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有关工作:
1.办公室负责会议时间和地点的落实,并告知参会人员。
2.业务部门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并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内容的落实。
3.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名后附相关会议材料归入审计档案。
4.审计业务会议应由办公室和审计组组长(主审)分别记录。
(四十三)提交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材料如下:
1.审定重要项目审计结果类会议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业务部门应当提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情况说明,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法规科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确认书,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审定方案类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业务部门应当提供方案初稿及调查了解相关资料等。
3.审定其他事项类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业务部门应当提供关于该事项的相关审计结果文书,被审计对象对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取证单及被审计对象的签证意见,审计组、业务部门和法规科的意见等。
八、关于审计结果文书
(四十四)审计报告应当反映与审计对象关联且与审计目标一致的内容。审计报告应当以第三人称撰写。审计报告中涉及的单位名称应当用全称或标准简称,没有标准简称的,在第一次使用全称后标注“(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一般不得引用未经审计核实的数据,如必须引用,应当注明来源。
(四十五)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核后组织撰写。审计报告应当层次清晰、结构合理。金额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尽量前后一致。小数点后保留2位。审计组审计报告应当有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日期。
(四十六)审计报告引言部分表述的审计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审计法或及其实施条例的对应具体条款且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表述的审计实施时间应当与审计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时间一致;简要概述的审计实施情况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以及延伸审计、问卷调查等有关情况。
(四十七)审计报告在引用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时应当注意法律法规的层次(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循引用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原则,同时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注意引用依据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内容和适用时间。
(四十八)审计处理是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性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罚是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处罚意见。
(四十九)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定。一般只处理不处罚或者既处理又处罚,不得以处罚代替处理或者以处理代替处罚。审计处理、审计处罚的运用应当视被审计单位类别、违纪问题性质、违纪情节轻重或数量大小情况而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但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审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处罚。
(五十)应当围绕审计报告反映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审计建议涉及相关问题的顺序应当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对审计报告没有反映的问题和事项一般不能凭空提出审计建议,也不能以建议形式来反映本应当由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内容。如需要与其他有关单位共同配合整改的,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审计建议应当具有操作性,不能过于原则和笼统,如笼统建议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等。未经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不宜突破现有政策提出要求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增加资金投入、项目投资等审计建议。
(五十一)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审计决定中涉及对被审计对象罚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时间要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缴纳罚款的时间规定。
(五十二)应当把握好审计线索案件移送标准,特别是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所强调的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属于审计处理处罚职权范围,能够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中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提出审计建议或者要求被审计对象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已经通过审计信息等方式上报本级政府处理的,不再移送。
(五十三)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查处,其中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涉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只向一个机关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和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当向与其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下级政府移送进行处理的,根据被审计对象级别或问题的性质向直接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下级政府移送。
(五十四)依法需要移送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对象知悉的事项经书面报经审计局局长同意,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书面审批单应当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档案。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数据应当与审计报告一致。审计移送处理书最后一段表述移送的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涉嫌经济犯罪的,可同时引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九、关于审计整改督查
(五十五)审计回访是审计组在被审计对象按照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时间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之后,对被审计对象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的跟踪访问。审计回访是整改督查的重要手段,应当将审计回访作为全过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必要环节来抓。
(五十六)审计组组长是审计回访第一责任人。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计回访,未向被调查单位直接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除外。
(五十七)审计回访的重点是对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重要项目回访结束形成整改检查报告并将其进入OA管理系统,业务部门对未整改落实事项作进一步跟踪督查。
(五十八)整改督查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当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3〕110号)和《平湖市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平政办发〔2013〕90号)执行。
十、关于审计项目质量后评估
(五十九)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审计项目目标实现情况、计划实施进度控制情况、项目投入和取得的效果等进行后评估,为绩效考评和改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提供依据。
(六十)应当建立审计项目点评制度。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分解和传导到业务部门和审计人员。分管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负责人每年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审理、评优、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进行点评。各业务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实施的至少1个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解剖总结,由分管领导点评。
十一、其他
(六十一)本办法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局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六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审计准则原则执行。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其他相关具体操作规范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湖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执行。原出台的其他有关审计业务管理、操作的具体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承诺书参考格式(适用于单位)
2.承诺书参考格式(适用于个人)
3.银行开户情况申报承诺
4.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
5.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6.复核意见书参考格式
7.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
8.审理意见确认书参考格式
9.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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