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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4〕57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有关科站:
为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N lang=EN-US>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职责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局各相关单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根据省农业厅关于《浙江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规定》浙农办(2013)87号、嘉兴农经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局各相关单位职能,制定本规定。
一、局各相关单位职责
(一)局质监站。牵头负责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和培训。承担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局相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和考核,牵头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涉密审核和舆情应对等;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局计财科。牵头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预算,会同局有关单位负责监督有关项目实施和绩效考核工作。
(四)局科教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项目立项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开展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技术培训。
(五)局产业科。负责指导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浙江品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六)驻局监察室。负责督查局相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实。
(七)局农经总站。负责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八)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推广畜禽标准化养殖技术,督促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和质量安全追溯;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奶行业管理。
(九)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市农业(渔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投入品市场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制定并实施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负责各级农产品监督抽检,负责组织实施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和农业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范保鲜剂、着色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厉打击滥用行为。
(十)局农技推广中心。承担全市粮油、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负责种子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局渔业技术推广与海洋资源服务中心。负责渔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
(十二)局植保土肥站。负责做好全市农作物病虫草的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及科学防治技术指导和管理;推广农药安全使用技术;承担土壤、肥料样品监
(十三)局林业管理科(林业站)。承担全市林产品和水果质量安全管理,指导葡萄、梨、桃子等果树的标准化种植;负责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的培训、咨询及推广应用。
(十四)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的业务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应急处置制度。凡是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的工作部署、信息发布、或发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或潜在危害等事项,应及时报送局相应职能科站和质监站;对市级以上单位明电或重大事件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局相关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负责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及时向各自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
(二)监管联动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根据市级以上抽检结果、日常监管等不合格或有不良记录情况,建立生产主体黑名单制度,三年内不再给予项目扶持;对使用违禁投入品或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相应已授予的荣誉。
(三)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局各科站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有关岗位工作人员是其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依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