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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文件
平农经〔2014〕49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农业
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为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根据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有关规定,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确保年度检验及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顺利完成,实现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四)《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
(五)《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
(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二、检验范围与时间
(一)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检验。
1.由市农机管理站组织实施本市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各镇街道组织好本辖区的农田作业拖拉机、插秧机参加检验,于
2.凡今年投入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都必须参加年度检验,未参加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及插秧机不得投入作业。
3.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方可申领跨区作业证。
(二)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检验。
由市农机管理站组织实施本市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的检验,各镇街道组织好本辖区的拖拉机和驾驶员参加。
1.年度检验时间
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检验日期为本年度的5-6月,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1);
2.年度检验的对象
(1)凡核发本市牌证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均为本年度检验对象;
(2)凡长期在本市境内作业,挂外省拖拉机牌照且符合拖拉机标准的运输拖拉机,必须到市农机管理站进行临检登记。
3.拖拉机年度检验的有关规定
(1)参检拖拉机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安全设施完整有效、无自行改装现象;
(2)参检车辆需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证件内容相符。参检车辆如与行驶证登记不符的,需先提出变更申请,提供变更内容的来历证明,手续完备后方可参加检验;
(3)上牌注册的上公路运输拖拉机不管是否进行运输作业,都必须参加检验。1人拥有2台或2台以上上牌注册的上公路运输拖拉机,不得以一人只驾驶一辆车为由,不参加年度检验,如不再参检则需办理报废手续;
(4)拖拉机须在规定的日期到本镇街道指定的位置参加检验。迟检、脱检拖拉机在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年度检验;
三、拖拉机报废补偿有关规定
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按市农机管理站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拖拉机报废补偿规定按照《平湖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及标准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碰到问题,及时沟通,确保2014年度本市农业机械检验及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2014年度上公路运输拖拉机检验日程表
2.平湖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及标准管理办法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附件1
2014年度上道路运输拖拉机检验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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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检验日期 |
检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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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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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港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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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浦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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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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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仓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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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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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埭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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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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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陈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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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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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桥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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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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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湖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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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埭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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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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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埭镇 |
附件2
平湖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及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业机械,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3年平湖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及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补偿对象
凡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市农机管理站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4年
二、各类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
(一)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AN lang=EN-US>
(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少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
(四)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
三、各类拖拉机报废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应当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四、延长报废
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由用户申请,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在此期间将不再办理变更、转移和抵押登记。
五、报废手续办理
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时,应上缴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市农机管理站对报废拖拉机整机拍照,录入相关信息后回收解体,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出具《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六、报废逾期未办理情况
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农机管理站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七、补偿标准
(一)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
(二)补偿资金省与市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省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
八、审核程序
(一)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到市农机管理站指定报废解体点实施报废,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市农机管理站办理补偿资金申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市农机管理站办理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审核。市农机管理站依据有关规定和平湖市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补偿对象。对遵守国家规定,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办理拖拉机报废解体手续的,优先安排补偿。同等条件的,则按照市农机管理站受理申请补偿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补偿对象。超过年度实施计划的,列入下年度补偿实施计划中。
(三)公示。列入当年度计划的补偿对象在所在镇街道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
(四)资金拨付。市农经局、财政局于9月底前将全年拖拉机报废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报废拖拉机补偿清单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拨付资金后,由市农经局、财政局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通过“一卡(折)通”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户。
九、资金管理与监督
市财政局、农经局建立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投诉机制,24小时投诉电话(0573-85134839、85113938),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报废程序和补偿资金违反规定使用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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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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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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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所有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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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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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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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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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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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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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所有人签章: (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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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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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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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身(底盘)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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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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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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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登记地 农机监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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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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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原因 |
□1.达到报废使用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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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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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放和噪声不符合在用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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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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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功率 kw |
申请补偿资金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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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日 |
审批意见: (农机管理部门印章) | |||||||||||||||||||||||||||
报废拖拉机补偿资金申请表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权属证明
经查实,本村村民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购置的拖拉机,型号 ,发动机号 ,机架号 ,属他(她)个人所有。购置后拖拉机一直从事农田作业服务。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二0 年 月 日
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二0 年 月 日
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对象公示
根据《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经初步审核,下列申请人符合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条件,现予以公示。
申请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对象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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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人 |
详细地址 |
农业机械名称 |
型号 |
注册登记日期 |
号牌号码 |
报废日期 |
补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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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投诉电话:
如有异议,请及时向公示单位反映。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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