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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财政局 |
平农经〔2014〕46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激励作用,确保政策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实施,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化水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335号)及《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以下简称“购机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领域“机器换人”步伐为目标,以“优结构、提质量、助转型、促增收”为主线,大力发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重点导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发展粮食、畜牧、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生态导向,优先发展节地节水、节药节肥、低耗高效、资源化利用等生态友好型农机装备,促进畜牧等产业转型升级和农业水环境优化改善。坚持绩效导向,强化政策落实绩效管理与考核,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公正导向,大力推进阳光行动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竞争,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旧机报废后更新,以及禁养、限养区养殖户退养转产从事种植业的购机补贴需求。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在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超过计划指标和补贴对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按申请时间顺序、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见附件1),其中: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设备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市农业经济局将加强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将上报省适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市、镇街道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及稻草捡拾压捆机的累加定额补贴。新购置秧盘开展机插秧育秧服务按不超过25只/亩补助购置价值的50%;新引进稻草捡拾压捆机、水稻精量播种等机械开展试验示范的,补助机械购置价格的60%(含中央、省购置补贴);新建育秧中心且供秧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或新建20吨以上烘干中心且年烘干量达到1000吨的,每个中心补助5万元。除水稻ONT size=5>50%、镇街道财政50%承担外,其余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使用市、镇街道补贴资金需经申请同意后实施。
(三)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农业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须通过平湖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四、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到浙江省公布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2.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到市农机管理站申请补贴资金。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审核和公示。市农业经济局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并在所在镇(街道)公示七天。
4.结算和拨付。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由市农业经济局定期将结算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市农业经济局定期将档案资料统一归档。
(二)设施大棚操作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于
2.立项。市农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浙江省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市农机管理站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工作由市农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申请补贴资金额度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报告(附件3)。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除提供“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五、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在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农机管理内部约束机制,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市财政局、农业经济局将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与各镇街道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将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支出。市农机管理站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和管理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市农业经济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强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承诺书(附件4)。加强对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的跟踪调查和投诉处理,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省农业厅。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农业经济局、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购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将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市农业经济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按照阳光购机“八公开”的要求,在平湖市农村经济信息网上设置信息公开,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将支持推广目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农业经济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5)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平湖市农村经济信息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市农机管理站。市农业经济局、市财政局将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分别于
附件:1.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3.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格式)
5.2014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平湖市财政局
附件1
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2大类35小类95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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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大 类 |
小 类 |
品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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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铧式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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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转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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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耕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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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整机(水田、旱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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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耕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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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管理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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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沟机(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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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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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地机械 |
圆盘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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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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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垄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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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茬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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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条播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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穴播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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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粒种子播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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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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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耕播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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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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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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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钵压制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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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植机械 |
蔬菜移栽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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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移栽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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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栽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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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插秧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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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肥机械 |
施肥机(化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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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机械 |
粉碎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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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堆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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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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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间管理机械 |
中耕机械 |
中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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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机械 |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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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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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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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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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机械 |
茶树修剪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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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花草)修剪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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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灌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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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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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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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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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
采茶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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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油菜籽收获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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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收获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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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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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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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草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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搂草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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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压捆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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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捆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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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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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收获机械 |
果类蔬菜收获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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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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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壳(去皮)机械 |
干坚果剥壳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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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机械 |
粮食烘干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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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籽烘干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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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烘干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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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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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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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加工机械 |
茶叶杀青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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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揉捻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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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炒(烘)干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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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筛选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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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排灌机械 |
水泵 |
离心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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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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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灌机械设备 |
喷灌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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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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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畜牧水产养殖 机械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青贮切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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铡草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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揉丝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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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粉碎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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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混合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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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搅拌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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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饲料压制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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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饲养机械 |
孵化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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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料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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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粪机(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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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帘降温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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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 |
挤奶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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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奶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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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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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机械 |
增氧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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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饵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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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养殖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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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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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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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拖拉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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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式拖拉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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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挖掘机械 |
挖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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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施农业设备 |
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
加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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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过滤、水质软化、灌溉施肥一体化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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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结构(含骨架、覆膜、卡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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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机械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固液分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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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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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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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械(精准农业设备) |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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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用AIS船载终端 |
附件2
浙江省设施大棚建设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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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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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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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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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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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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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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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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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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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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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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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包括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实施计划与进度、资金筹集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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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大棚 基本情况 |
生产企业名称 |
产品型号 |
数量 (平方米) |
单价(元/平方米) |
总价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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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 主体承诺 |
1.本人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2.保证项目按计划进度施工,承诺未能按期完工的,放弃本年度申请补贴资金资格; 3.保证建设质量符合补贴标准,承诺未达到补贴标准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4.如存在弄虚作假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五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名: (手印、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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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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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机化 主管部门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申请补贴资金50万(含)以上的需交一份至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3
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确认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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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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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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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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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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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 |
主要技术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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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宽或跨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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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高(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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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高或天沟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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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立柱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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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立柱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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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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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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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立柱规格(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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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立柱规格(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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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杆直径(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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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拉杆直径(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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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斜撑直径(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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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与标牌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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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价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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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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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补贴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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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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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机构意见: 确认人员签字: (确认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注:①本报告用于证明项目建设完成情况;②単栋、连栋补贴面积按以下办法换算:补贴面积=总宽×总长,总宽=棚宽(跨度)×跨数,总长=规定的拱间距×(拱杆数量-1)。玻璃温室补贴面积按实测量;③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参与确认;④生产企业对建设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所使用材质、桩基及本报告未列部分,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建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玻璃温室二氧化碳施肥、电气控制系统、智能水肥一体化、加热装置、湿帘、水肥一体化等配套系统作为选装项目,不作强制规定。
附件4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诺书(格式)
1.保证补贴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配置、材质、安装标准等与申报的国家和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一致,保证补贴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
2.保证补贴产品唯一性和标志标识规范,合格证、铭牌(标牌)样式统一,内容规范完整,其中铭牌内容包括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保证产品出厂编号规范并按要求打印在铭牌和机体固定位置,机具明显部位喷涂或粘贴“2014年国家补贴机具”字样。
3.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企业售后服务承诺, 对购机者进行机具使用操作和维修技能培训,作业季节在用户报修后24小时内抢修机具。保证所售机具作业季节零配件供应及时,保证价格合理。
4.所售补贴产品价格合理,不借购机补贴政策随意涨价;同厂牌型号、同配置补贴产品价格不高于未享受补贴产品价格。
5.严格遵守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推荐经销商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6.违反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给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负责追回或承担相应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日
附件5
2014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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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购买机型 |
购买数量(台) |
经销商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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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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